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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责任主体 违法行为 违法后果 103 协议无效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违法主体 处罚后果 从业人员 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构成犯罪 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制度给予处分 追究刑事责任 104 生产经营单位 拒绝、阻碍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的 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违法行为 违法后果 105 责令限期改正 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改正 构成犯罪 未构成犯罪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1万-2万以下的罚款 对企业 处2万-20万以下的罚款 主要负责人 在本单位发生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 或者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 1.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2.并处上一年收入40%-80%的罚款 责任主体 违法行为 违法后果 106 追究刑事责任 处15日以下挽留 生产经营单位 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责任主体 违法行为 违法后果 108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予以关闭;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事故类别 死亡人数 重伤(中毒)人数 直接经济 损失 处罚 一般事故 3人以下 10人以下 1000万以下 20万-50万以下 较大事故 3人-9人 10人-49人 1000万-5000万以下 50万-100万以下 重大事故 10人-29以下 50人-99人 5000万-1亿以下 100万-500万以下 特别重大事故 30人以上 100人以上 1亿以上 500万-2000万 109 生产经营单位 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拒不承担或者负责人逃匿 责任主体 违法行为 违法后果 111 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 由法院强制执行 由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 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企业 责任者 02 CONTENTS 习主席对安全生产工作指示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03 内蒙古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六章七十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一岗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政同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并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考核与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三)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四)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五)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验收、报废等制度; (六)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 (七)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管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报告制度; (十)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制度; (十二)相关方以及外用工管理制度; (十三)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障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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