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学之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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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包括: (1)商业银行设立或收购境外机构,境外机构升格、撤销、合并或重组,增减资本金或营运资金,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或修改章程,应事前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向东道国监管当局申请。 * 《金融法》 篇涉外金融法 六章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 七章外汇与外债管理法 第十六章 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 — 概要 涉外金融法是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涉外金融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内容应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在国外这一标准来衡量,涉外金融法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涉外金融活动的各个领域。但从我国现行涉外金融关系的管理立法来看,我国的涉外金融法主要由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外汇管理法和外债管理法这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 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对外开放”也在不断深入和拓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以来,大量的国外金融机构进入我国营业和投资,我国国内金融和非金融机构也逐步走向世界参与国际金融竞争,如何规范涉外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金融活动的开展以及由此产生的涉外金融关系?就成为摆在我国立法机关、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面前的共同课题。而我国现行涉外金融立法较为普遍地存在立法层次低、稳定性差、内容零散、缺乏统一性、操作规范性的问题, 需要我们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大胆地借鉴和采取国际金融监管惯例,尽快建立一整套既充分维护我国经济和政治利益,又体现我国对外开放政策;既反映我国金融市场特色,又体现与国际惯例接轨;既具有高度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又具有适当的灵活性、透明性和操作性的涉外金融法律体系。本章主要就我国现行金融法律、金融法规、规章对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加以介绍。 第十六章 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 — 关键术语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代表处 外资银行 外国银行分行 合资银行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境外机构 境外证券类机构 境外保险类机构 第十六章 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 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一、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 二、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三、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 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一、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 (一)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设立和发展 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无论其采取何种组织形式,本质上是外国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设在我国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以下称“分支机构”)。 由于我国实行逐步开放金融市场的政策,所以对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及其业务的管理呈现下列4个特点。 步入21世纪后,特别是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稳步扩大。 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一、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 (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立法概览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是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开展的监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概括起来可分为银行业、证券业(或称“投资银行业”)、保险业等三大类,每一大类又可分为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和非经营性外资金融机构(即代表机构)两大类别。 总体说来,我国现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立法普遍存在立法层次偏低、稳定性差,分业立法内容重复、衔接配合不够、立法资源浪费,规范性、准确性、条理性、全面性、透明度等都有待提高的问题,需要根据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混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向全面集中监管、统一立法迈进。 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二、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一)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管立法变迁 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下一般简称“代表处”),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派出机构 我国对外国金融机构代表处的管理,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 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二、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二)对外国银行在华设立代表处的监管规定 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实施细则》直接就外国银行在华设立代表处的监管问题作了规定。 其规定内容主要有: 1、设立外国银行代表处的条件及程序。 2、对外国银行代表处的监管规定。主要监管内容包括: (1)名称与从业人员监管。 (2)业务范围监管。 (3)财务会计监管与报告制度。 (4)撤消监管。 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二、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三)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管规定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保险机构(指中国境外注册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协会及其他保险组织)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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