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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免费论文:关于收费公路经营权形式及会计处理分析 关于收费公路经营权形式及会计处理分析
会计2班 6114080247 王義超
\o 论文 论文关键词:公路经营权 收费公路 会计处理 公路经营企业 交通发展 市场化运作 社会发展 资金不足 \o 论文 论文摘要:加快道路交通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及社会发展面临的非常紧迫问题和繁重的任务。与此同时,资金不足又是我国道路交通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制约因素。为缓解这一矛盾,我国公路建设与公路经营选择了市场化运作方式,公路经营企业也应运而生。现有收费公路的经营权处置形式主要有转让、租赁和经营权作价入股。由于处置方式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也不相同,而公路经营权的物质载体——收费公路资产,是公路经营企业资产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收费公路经营权的取得方式及会计处理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一、 公路经营企业取得收费公路经营权的形式 1.转让收费公路经营权 转让收费公路经营权 ,是指 国家以公路所有者的身份,将收费公路经营权在一定年 限内转让给公路经营企业 ,并由公路经营企业向国家支付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金的行为。公路经营企业签订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合同,并按规定向国家一次性支付整个出让年限内的公路经营权转让金后,即可取得收费公路经营权。通过转让获得的公路经营权 ,企业可 以在转让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对其进行 自主经营,也可 以依 法对其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的流转,为企业获得最大的收益。 2.租赁公路经营权 租赁公路经营权,是公路经营企业与主管收费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 \o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并按年支付现金的行为。例如,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承包经营河南省公路局拥 有的107国道河南省境内部分路段收费业务承包期限自2005年 1月 1日至 2009年12月31日止,承包金额为9亿元,每年支付 1.8亿元。与转让形式相比,租赁形式是不必一次性支付大额的转让金。 3.作价入股收费公路经营权 公路经营权作价入股的行为一般有2种 :一是国家以公路经营权作价入股界定为国家股 ;二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将已经取得的公路经营权作价入股界定为企业法人股:企业通过折股方式取得的公路经营权在入股期限内视同享有与出让公路经营权一样的权利和义务。 二 、3种主要转让方式的会计处理探讨 1.出让收费公路经 营权会计 处理探讨 (1)转让形式的提出。“八五”期间随着国家“收费还贷”政策的出台,随着一批高等级收费公路的出现,收费公路在一定期限内的经营权也随之形成。在这一时期 ,公路的建设规模迅速扩大,资金缺口及筹资压力与日俱增。经营性公路通过收费,虽然可能逐步收回投资或取得合理回报,但收回投资需要较长的时间,在一定的期限内建设资金仍然沉淀在项目之中,无法快速循环再用于新的建设。这样 ,一方面用于公路建设(包括用于经营性公路 )的资金不断地大量沉淀,另一方面筹资的压力又在日益加大。如何盘活不断沉淀下来的资金,缓解筹资压力,加快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交通部门根据经营性公路收费实际,借鉴国外公路经营权转让的成功经验,提出了经营权转让的思路,并逐步开始了经营权转让的探索与尝试。通过 10多年的实践 ,在全国已成功地进行了-公路项目的经营权转让,有效地盘活了一批公路资产 ,加快 了公路建设的资金循环。 由此,公路的经营权转让逐步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相关的政策规定也开始陆续出台。1996年交通部出台的《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是最早针对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问题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998年 1月 1日实施的《公路法》首次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以法律形式予以确立;2004年国务院颁发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公路收费权益的转让管理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并明确提出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具体办法,随后《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出台。 (2)转让制下收费公路经营权的会计处理。对于公路收费权的属性尚存争议,有人认为公路收费权属有形资产,本文认为其属于无形资产范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号》中认定为无形资产 ,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之一的条件就是: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新《办法》中明确指出: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公路、公路 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 ,受让 方拥有的仅是其转让期限内的公路收费权益。企业获得的只是依托在公路这个实物资产上的收费权,而公路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此可见,收费公路经营企业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公路经营权在会计处理上作为一项可辨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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