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沉降的观测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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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求及限差规定 水准测量设站要求: 水准观测的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和视线高度应符合下表之规定: 级别 视线长度 前后视距差 前后视距差累积 视线高度 特级 ≤10 ≤0.3 ≤0.5 ≥0.8 一级 ≤30 ≤0.7 ≤1.0 ≥0.5 二级 ≤50 ≤2.0 ≤3.0 ≥0.3 三级 ≤75 ≤5.0 ≤8.0 ≥0.2 注: 表中的视线高度为下丝读数; 当采用数字水准仪观测时,最短视距长度不宜小于3米,最低视线高度不应低于0.6米; c.表中的单位为米。 * 技术要求及限差规定 水准观测的限差: 水准观测的限差应符合下表之规定: 注: 采用数字水准仪观测时,对同一尺面的两次读数差不设限差,两次读数所测高差之差执行基辅分划所测高差之差的限差; 表中的n为测站数; 表中的限差单位为mm。 * 仪器检定及要求 检验和校正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和《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的相应规定执行。检验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用于特级水准观测的仪器,i角不得大于10″;对用于一、二级水准观测的仪器,i角不得大于15″;对用于三级水准观测的仪器,i角不得大于20″。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的补偿误差绝对值不得大于0.2″; (2)水准标尺分划线的分米分划线误差和米分划间隔真长与名义长度之差,对线条式因瓦合金标尺不应大于0.1mm,对区格式木质标尺不应大于0.5mm。 * 野外观测条件要求 水准观测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在标尺分划线成像清晰和稳定的条件下进行观测。不得在日出后或日落前约半小时、太阳中天前后、风力大于四级、气温突变时以及标尺分划线的成像跳动而难以照准时进行观测。阴天可以全天观测; (2)观测前半小时,应将仪器置于露天阴影下,使仪器与外界气温趋于一致。设站时,应用测伞遮蔽阳光。使用数字水准仪前,还应进行预热; * 野外观测条件要求 (3)使用数字水准仪,应避免望远镜直接对着太阳,并避免视线被遮挡。仪器应在其生产厂家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工作。振动源造成的振动消失后,才能启动测量键。当地面振动较大时,应随时增加重复测量次数; (4)每测段往测与返测的测站数均应为偶数,否则应加入标尺零点差改正。由往测转向返测时,两标尺应互换位置,并应重新置仪器。在同一测站上观测时,不得两次调焦。转动仪器的倾斜螺旋和测微鼓时,其最后旋转方向,均应为旋进; (5)对各周期观测过程中发现的相邻观测点高差变动迹象、地质地貌异常、附近建筑基础和墙体裂缝等情况,应做好记录,并画草图。 * 复测周期规定 高程基点的复测: 为确保高程基准点的稳定可靠,高程基准点并应定期复测。复测周期应视基准点所在位置的稳定情况确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宜1到2个月复测一次,点位稳定以后宜每季度或每半年复测一次。 当观测点测量成果出现异常,或当测区受到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因素影响时,应及时进行复测。 * 复测周期规定 工作基点的联测和检测: 当有工作基点时,每期沉降观测时均应将其与基准点进行联测,然后再对观测点进行观测。 为检查工作基点本身高程的稳定性,每期沉降观测之前均应对将使用的工作基点间的高差进行复核观测,仅当两个基点间的检测高差与已知高差的较差符合规范规定的限差,判定为稳定的点,才可以由该点出发进行沉降点的水准联测。 * 复测周期规定 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1)建筑施工阶段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普通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b、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高层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具体按几天为周期实施,应参考沉降速度、地基情况、施工进度、设计要求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工业建筑可按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若建筑施工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 c、施工过程中若暂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 复测周期规定 (2)建筑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为止。 (3)在观测过程中,若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2-3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4)建筑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当最后100天的沉降速率小于0.01-0.04mm/d时,可以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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