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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国电集团公司火电机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制度(20120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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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9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火电机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制度 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监督范围 第四章 监督的内容和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七章 附录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电力生产用蒸汽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下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为依据,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运行、停用及长期停用后重新启用、报废、检验检测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经济运行。 第三条 各发电企业应切实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组织机构和监督网络,制定明确的分级、分工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完善的奖惩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全资发电企业、控股发电企业,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各发电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管理机构设置要求 (一)集团公司火电机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第二级为集团公司所属的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国电电科院”)、分(子)公司及省公司(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第三级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 (二)集团公司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锅监委),对集团公司系统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和领导。锅监委主任委员由集团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委员由安全生产部和工程建设部、国电电科院有关人员担任。锅监委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锅监委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生产部分管副主任担任。 (三)国电电科院、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设锅炉压力容器专(兼)职负责人,协助集团公司锅监委处理发电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各发电企业成立以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负责人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网,并设专(兼)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程师(下称锅监工程师)负责开展本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工作,监督网的成员应有锅监工程师、金属检验、焊接、锅炉、汽轮机、化学和热控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金属材料供应部门的主管人员。 第六条 集团公司锅监委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等。 (二)负责制定集团公司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规程、标准、制度、导则和技术措施;组织对发电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三)组织制定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负责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验及信息交流,审批锅炉压力容器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主持或参与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五)负责对集团公司系统发电企业开展相应业务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单位、锅检中心、焊接培训中心资格的审查工作。 (六)组织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进行技术攻关,引进国际上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先进技术,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七)组织检查发电企业与当地电科院(电研院)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的执行情况。 (八)组织在建(扩建)电厂锅炉压力容器在设计审查、设备监造、安装调试以及试运行阶段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工作。 (九)负责与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协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辖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组织机构,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分级管理制度,组织落实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责任制,组织和指导管辖区发电企业完成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工作。 (三)审查所辖区域发电企业锅炉压力容器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主持或参与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对影响和威胁本辖区安全生产的重要问题,督促发电企业限期整改。 (四)组织开展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等过程中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和基建交接验收的监督工作。 (五)定期组织召开本辖区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工作经验,通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工作信息,部署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阶段工作任务。 (六)组织发电企业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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