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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
时间:2018-07-18来源: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全面提升山东省环境监测质量和环境管理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创新机制、健全法规,多措并举、综合防范,明确责任、强化监管”的基本原则,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责任体系,防范和惩治不当干预
1.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党委和政府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
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对发现的干预环境监测的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材料移交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建立约谈机制。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市、区),省环保厅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被约谈地方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和表态,按要求查处和整改,向省环保厅书面报送约谈落实情况。被生态环境部约谈的市,省环保厅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参照建立本行政区域约谈机制。
3.严格责任追究。根据有关规定,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扰环境监测活动的行为,依纪依法进行处分处理,并内部通报。对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公开通报。着力加强环境保护部门责任追究,对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干扰环境监测活动的,依纪依法严肃处分处理。
4.实行干预留痕。环境监测机构按照环境监测干预留痕和记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落实干预留痕和记录制度,确保对不当干预行为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相关人员要如实记录和保存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
(二)强化数据质量主体责任,严厉惩处弄虚作假行为
5.明确主体责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测人员和数据审核人员分别对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排污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监测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6.严厉惩处弄虚作假行为。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环境检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要在相关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承担连带责任。
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规范监测行为
7.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与其环境检测工作范围相适应、覆盖环境检测工作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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