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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公开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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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汉朝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 汉承秦制,有所发展 学习重点: 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 汉朝立法活动及法律形式 汉朝刑事法律 (1)定罪量刑的原则 (2)罪名 (3)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汉朝诉讼制度 一、汉代的立法思想 (一)西汉初期黄老思想 1. 社会背景 (1)秦亡教训 (暴政:赋役繁重、刑罚残酷) (2)民穷财尽 (楚汉战争: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人相食,死者过半) (3)“君臣上下具欲乎无为” 2. 理论基础--黄老学说:“清静无为” (1)从民之欲,而不扰乱--与民休息 (2)兼容儒家、法家和阴阳家思想,比老庄单纯的“无为”思想积极。 (3)提倡约法省禁,先德后刑,具有“重德轻刑”的倾向,为汉武帝以后确立“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奠定了基础。 3. 无为措施 (1)经济上:轻徭薄赋 (2)政治上:重德轻刑 (3)法律上:约法省禁 (4)思想上:兼容并蓄 4.无为倡导者 陆贾、刘安、曹参、吕后、汉文帝、窦太后、陈平 5. 无为效果 (1)府库殷实(“京师之钱累百钜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 (《汉书.食貨志上》) (2)社会安定(“刑罚用稀,有刑措之风。” (《汉书.刑法志》 ) (二)西汉中期汉武帝时的独尊儒术的法律指导思想 1. 社会背景 (全盛) (1)经济发展(府库殷实--有为之经济后盾) (2)地方坐大 (七国之乱--与中央分庭抗礼)) (3)脱户避税(大批农民脱户逃税--直接威胁财政基础) (4)匈奴侵扰(漠北匈奴进犯--严重威胁汉边疆安全) (5)诸说并存(不利于中央集权--尊儒术,春秋大一统) (6)武帝有为(好大喜功,性格多欲--催化剂) 2. 倡导者--董仲舒 (1)权衡各家思想:法家思想致秦灭亡;道家思想过于消极;墨家思想代表下层,不利于中央集权;阴阳家思想怪异;儒家守中道,主张大一统。 (2)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 (董仲舒在先秦儒家的基础上,吸收各家学说中的有益成分,形成了一种以儒为主、儒法合流为特色的新儒学) 3. 理论基础——阳主阴辅论 (德阳刑阴--阳主阴辅--德主刑辅) 4. 德主刑辅 (德刑并用、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大其德而小其刑) 夏 商 西周 春秋 战国 秦 两汉 (三)东汉时期章句律学的兴起 西汉时,张汤、赵禹等人都是汉时的法律家,还出现了董仲舒这样的以经释律的大师;还有杜周、杜延年父子的《大杜律》、《小杜律》。 东汉时,法律注释活动活跃。有郑玄、马融等代表人物。他们通过对法律用语的注释,使执法的官吏了解法律的含义,使法律得到更好的执行。 二、立法概况 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 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一)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刘邦 3 2、《九章律》萧何 9 3、《军法》韩信 4、《章程》张苍 5、《傍章律》叔孙通 18 萧何 九章律 亦称《汉律九章》。汉高祖统一中国后颁行的法典。 相国萧何依照秦法,适应新形势,制定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九篇。 前六篇大体与秦律相同,源于李悝的《法经》,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原文已经失传。 韩信定军法 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 1、《越宫律》 张汤 27 2、《朝会律》赵禹 6 3、 沈命法 4、左官律 5、酎金律 6、死罪决事比 张汤 汉律六十篇 汉高祖时期:①萧何《九章律》9篇 ②叔孙通《傍章》18篇  汉武帝时期:③张汤《越宫律》27篇 ④赵禹《朝律》6篇。 《傍章律》是叔孙通制定的关于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 《越宫律》廷尉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庭警卫方面的法律  《朝律》或《朝贺律》御史赵禹制定的有关朝见皇帝的制度礼法(《朝会正见律》) 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王莽托古改制 刘秀重典治乱世 “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 私家注律 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1、改革的背景:缇萦上书 2、改革的原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3、改革的内容:①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徒刑;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 ②景帝时把原斩左趾的笞五百减为笞三百,劓刑的笞三百减为笞二百。后又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为笞一百; 汉文帝刘恒 汉景帝刘启 淳于缇萦----前167年上书救父 ????汉太仓令淳于公之少女也,淳于公无男,有女五人。孝文皇帝时,淳于公有罪当刑。是时肉刑尚在,诏狱系长安,当行会逮,公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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