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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藏物害虫的非化学防治 §1-1 虫情检测 一、直观检查法 二、取样检查法 (一)取样方法 1. 散装粮堆的取样 平房仓,粮堆面积100m2以内,设5个取样点;101~500m2设10个取样点;500m2以上设15个取样点。 取样部位采取定点与易发生害虫部位相结合的方法。 堆高2m以内的,只在上层取样;堆高度超过2m,应设上下两层取样。随着粮堆的增高,应适当增加取样层次。 上层用手或铲取样,中下层用扦样器或深层取样器取样。 每点样品数量一般应不少于1kg。 圆仓和囤垛的设点取样方法基本与房式仓相同。以粮堆高度分层,按面积设点取样。对于体积高大的圆仓要适量增加取样点。 (一)取样方法 2. 包装粮堆的取样 分层设点取样,外层可适当多设取样点。 500包以下粮堆,取10包样;500包以上按2%比例取样。 采用包装扦样器扦取样品。大颗粒粮应采用拆包取样。每包的取样数量应不少于1kg。 3. 空仓、器材、装具等的取样 未装粮的空仓在四角和四周任选10个点;较大型的粮仓可适量增加取样点。每点以1 m2为单位,检查活虫的数量。 对于麻袋、面袋、席子、篷布及其他器材,只要是接触过虫粮的,都应按2~5%的比例取样检查。 (二)害虫的检查方法 1. 外部害虫的检查 扦取的粮食样品,多采用筛选法检查粮粒外部的害虫。 包装粮先检查粮包外的害虫情况,再用筛选法检查包内害虫 。包括害虫的种类、数量等。 空仓或加工厂害虫的检查通常是采用感官检查的方法。 2. 隐蔽性害虫的检查 (1)剖粒法 (2)染色法 (3)比重法 (4)透视法 三、害虫密度的计算 害虫密度,是指单位空间内害虫的数量。 检查中若发现包外的害虫头数多于包内每千克害虫的头数时,则以包外害虫头数作为该点害虫密度,不能将两项相加或平均计算。 不论包装或散装的粮食,以及空仓、车间或器具等,均以其中虫害最严重、密度最大的部位代表整仓或整体的害虫密度。不能将各取样点的害虫密度相加取平均值。检查的结果一律以发现的活虫头数计算,包括各个虫期及隐蔽性害虫。 害虫密度一般以:头/kg、头/ m2。头/件。 四、虫粮的等级 表1-1. 虫粮等级标准 虫粮等级 害虫总头数(头/kg) 其中主要害虫头数 基本无虫粮 ≤5 ≤2 一般虫粮 6~30 3~10 严重虫粮 >30 >10 危险性虫粮 带有危险性害虫 注: ⑴表中指原粮和油料中的害虫密度,粉状成品粮中若有螨类,其数量不得超过30头/kg,否则,即为严重虫粮,带有危险性害虫的粮食即为危险性虫粮。 ⑵表中所说主要害虫是指玉米象、米象、谷蠹、大谷盗、绿豆象、豌豆象、蚕豆象、咖啡豆象、麦蛾、印度谷蛾,谷象和四纹豆象也应视为主要害虫。 ⑶表中所说的害虫头数是指活虫。 ⑷表中两项指标中有一项突破的,即算作更严重的一级虫粮。 五、虫粮检查期限与不同等级虫粮的处理原则 ㈠虫粮检查期限的确定 虫粮的检查期限应根据粮温高低来确定。 粮温低时间隔期应适当长些;反之应适当短些。 粮温低于15℃,检查期限由各地自定; 粮温在15℃~25℃时,15d内至少检查一次; 粮温高于25℃,7d内至少检查一次; 危险性虫粮在处理后3个月内,7d至少检查一次。 ㈡不同等级虫粮的处理原则 基本无虫粮或一般虫粮,粮温15℃以下时,可以不作除治,但要做好监测工作。 粮温15℃以上时,一般虫粮,必须在半个月内进行除治; 严重虫粮,必须在1周内除治。 危险性虫粮,必须立即封存隔离,限3天内加以歼灭,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许可后,粮食方可出仓。 §1-2 植物检疫防治 一、 植物检疫的法规防治意义 1954年中央对外贸易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植物检疫暂行条例,首次制定了植物检疫对象名单;以后有进行了多次修改或修订。 1991年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从1992年4月1日起实施;农业部也公布了《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并从1992年9月1日起执行;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法规。 二、 植物检疫害虫及处理 (一) 植物检疫害虫名单的制定原则 国内尚未发现或分布未广的、其主要寄主植物是我国重要农林作物资源,一旦传入可造成重大损失的害虫。 人为传播、传播速度快、繁殖能力和适应性强的害虫;或可传播危险及毁灭性病害的媒介昆虫。 抗逆性强,传入后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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