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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例;税务稽查 PK 税收政策;第二步:税务机关立即在税务信息系统中,对本市的B公司进行了分析,发现B公司正是经营该类型原材料业务的生产企业。
思考:说明什么问题呢?;第四步:广东省M公司有虚开发票的重大嫌疑,稽查局决定赴广东省进行外调协查。经过分析M公司经营情况,广东税务机关认为,M公司属于纯粹的虚开公司。在公安经侦机关的配合下,对M公司实施了突击检查。在现场发现了M公司对外虚开发票,收取开票费的证据。
广东省税务机关向A公司所在地稽查局发送了《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将该案移送到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至此,此案告破。;稽查处理:假设A公司购买的原材料已经全部计入销售成本,该企业2014年企业所得税亏损2000万元;税务稽查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第六十三条 ①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②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③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④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稽查处理:假设A公司购买的原材料已经全部计入销售成本,该企业2013年企业所得税亏损2000万元,2014年盈利500万元,弥补亏损后,2014年汇算清缴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即: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案例(先用偷税部分弥补,还是先用非偷税部分弥补?):某市国税稽查局检查M公司时发现:
1.该公司2013年故意多列成本1000万元,属于偷税手段;
2.1000万元假票列支成本,但是业务真实,经责令限期换票,无法换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不属于偷税手段;
2013年该公司可弥补亏损为1000万元。;A106000 “横看竖找” “应税与免税亏损” 国税发[2006]56号、2010年第20号公告;时间;案例(一)A公司2014年4月,应交增值税1000万元,该公司进行了纳税申报,由于资金困难,一直欠税。A公司2015年4月A公司有增值税留抵税额2000万元。
A公司申请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顶欠税。请问是否允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8-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97号 2004-10-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现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有关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文书的填开
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二、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
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加欠税金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三、关于税收会计账务处理
税收会计根据《通知书》载明的实际抵减金额作抵减业务的账务处理。即先根据实际抵减的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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