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04 论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充分必要性.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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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充分必要性 目测一大波年报正在靠近,是否现金分红,分多少又变成了各家公司讨论的重要议题。本文仅针对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分红有一定困难的公司进行说明。 好吧,我们先罗列一下关于现金分红的要求(不好意思,又没有深交所的,深交所的同志们请自行脑补): 时间 颁发部门 文件名称 主要内容 2001.3.28 证监会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七)公司最近3年未有分红派息,董事会对于不分配的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释; 2001.5.11 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发审委委员审核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应当特别关注下列问题:(四)关于上市公司的分配情况,应当关注公司上市以来最近三年历次分红派息情况,特别是现金分红占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董事会对于不分配所陈述的理由。 2006.5.8 证监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2008.10.7 证监会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一、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012.5.10 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七、拟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应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理平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增加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3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并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是否合规,是否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现金分红的承诺是否履行,本通知的要求是否已经落实发表明确意见。   对于最近3年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上市公司,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结合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公司的特点和经营模式、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说明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并对公司是否充分考虑了股东要求和意愿、是否给予了投资者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发表明确意见。 2013.1.7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第五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每年度均实施现金分红,但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等特殊情形的除外。 第十条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本指引第八条和第十条所述情形的,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 2013.11.30 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第十二条 证券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当对下列情形予以重点关注:(四)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尤其是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水平较低的。 2014.1.10 上交所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 第七号 关于年报工作中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注意事项》 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的,应当按照《证监会分红指引》第五条的要求提出体现公司自身差异性的现金分红方案,并在年报的“利润分配”部分披露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占比是否符合《证监会分红指引》规定等相关事项。 上市公司采用剩余股利政策,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应当严格按照《上交所分红指引》第九条规定和第十条的规定披露相关事项。 先说下不想分红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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