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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求
自查结果
1.
许
可
1.1?法人资格
企业应具备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证。经营范围必须覆盖企
业所申请充装的产品。注册资金应不小于?100?万元。
1.2?许可证管理
企业的厂房建筑和生产装置、安全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并经
公安消防、安全监察、环境保护部、质监部门验收合格的批准文件。
2
人
员
2.1
管
理
人
员
2.1.1
负责人(站长)
应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证》。
2.1.2
技术负责人
设1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具有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附录?A5.3?条所列标准规定的相应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
2.1.3
安全员
应配备有经专业培训合格的专(兼)职安全员,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能
胜任工作。
2.2?检查人员
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证》。
2.3
作
业
人
员
2.3.1
充装人员
配备至少备?2?名与实际充装能力相适应的充装作业人员,须具备《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证》。
2.3.2
化验、检修人
员
应配备与充装要求相适应的产品质检员、气体分析员(持有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
的《化学检验工》职业资格证书)、气瓶附件检修人员能胜任工作。并经过技术安全
培训,有证书或培训纪录。
2.3.3
辅助人员
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应当进行技术培训,并有安全培训记录且持有当地消
防局所颁发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证》
2.4
人员、设备汇总表
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职称、有关证书名称和证书编号、从事本
工作年月、本人身份证号等)。
设备一览表(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型号和规格以及用于制气、储存、运输、压缩、
回收、充装、分析、测压、秤重、报警和切断装置等)。
有限公司??气瓶充装许可资源条件综合自查报告共?1?页,第
有限公司??气瓶充装许可资源条件综合自查报告
3.
充
装
、
工
艺
设
备
3.1?充装设备
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充装设备:
(1)保证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做到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秤
衡器;
(2)对流水线作业在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秤;
(3)对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自动报警装置;
(4)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
(5)氢、氧、氯气体充装必须配备抽空装置;
(6)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补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
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3.2?工艺设备
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
围内。(企业应提供与现场情况一致的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工艺设计图纸)
3.3?充装能力和产权
气瓶数量
具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具体参见《上海市气瓶
充装许可规则实施细则》第二、三条)
3.4?气瓶管理
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气瓶数量:各类充装介质自有产权气瓶数应与《上海市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实施
细则》第二条规定一致。气瓶的统计数量与实际档案数相一致、并与现场抽查气瓶
情况相符。
(2)气瓶标志:气瓶颜色标志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完好;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
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电子标签),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
(3)定期检验:检查气瓶充装记录,核对气瓶档案,检查是否能够按规定,将气瓶
送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且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不得
充装使用
(4)报废气瓶管理:检查气瓶档案。判废的气瓶进行了可靠的处理
(5)气瓶档案管理:
1)建立气瓶登记台账和档案,办理了气瓶使用登记,并由专人对气瓶实行计算
机管理,
2)按期向当地质监部门上报气瓶统计报表。
(6)改装气瓶或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共
共?2?页,第?8?页
3.5?残液、残气处理
能力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有判明瓶内残液、残气性质的仪器装置;
(2)有处理易燃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且记录齐全。
3.6?特种设备管理
4.检测手段
配备符合以下要求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
(1)应当按规定配备与所充气体相适应的气体分析检测、压力计量、温度计量、称
重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计量器具应当灵敏可靠,布局合理,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
验。
(2)阀、防爆片等安全附件齐全、完好,并在检测有效期内。
(3)以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有氧、氢纯度化学分析仪器。
5.
场
地
厂
房
5.1?厂房建筑与设置
厂房建筑及充装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充装装置应有相应资质单位安装并验收合格。
安全技术条件应当分别符合?GB17264、G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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