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实务》课程案例.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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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课程 杨鹏强2012 案例 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B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HOUSE B/L给货主.A公司凭此到银行结汇,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C海运公司订舱,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公司,B/L上注明运费预付,收发货人均为B公司.实际上C公司并没有收到运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积载不当,造成服装玷污受损.C公司向B公司索取运费,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A公司支付,B公司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且A公司并没有支付运费给B公司.A公司向B公司索赔损失,遭拒绝,理由是其没有诉权.D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同样遭拒绝,理由是货物的损失是由C公司造成的,理应由C公司承担损失. (1) 本案中B公司相对于A公而言是何种身份 (2) B公司是否应支付C公司运费的义务,理由何在. (3) 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4) D公司是否有权向B 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5) D公司是否有权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法规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二、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涉及的国际公约及惯例 三、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 回本章 ? 至下节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从事业务经营活动时与他人发生的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既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的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可向货主或其他委托方收取代理费用,并可从承运人处取得佣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与货主分享佣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运价标准向货主收取费用。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提供其他的增值服务时可依法收取合理报酬。 ? 签发运输单据的方式 收入取得的方式 业务活动使用的名义 国际货运代理两种法律地位区别的依据 合同约定的内容 行业惯例与交易习惯 目前在我国还是国际上其他国家,均无统一的判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法律地位的强制性标准。 《FIATA货运代理服务示范条例》 作为货主或承运人的代理时,只要其在提供货运代理服务时克尽职责未有自身过错,他对货物损失以及第三方的过错不承担责任。 作为独立经营人,如果直接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时,要承担当事人责任,而且如果他签发了自己的运输单证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他已明示或默示承担承运人责任;如果雇佣第三方完成运输合同或其他服务,要对第三方的行为和疏忽承担责任,如同该行为是其自己履行的一样。 ? 与海事审判密切相关 海上运输及保险方面 二、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涉及的国际公约及惯例 (一)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涉及的国际公约 海上运输 、铁路运输 、公路运输 、航空运输 、多式联运 (二)国际货运代理业各中涉及的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业往来中经过长期实践形成,并由非政府性国际组织编纂成文的行为规范。 租船合同方面 ? 三、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制订的,效力仅次于宪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我国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制订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二)国务院及其各部委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订、颁布或批准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却高于规章和地方法规。 ?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 一、代理的法律概念与特征 二、代理的产生与分类 三、委托代理合同 ? 回本章 ? 至下节 一、代理的法律概念与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被代理人或代理人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实施意思表示或接受来自第三人的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的代理行为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一)由代理人进行或接受意思表示 (二)以被代理人名义或为了被代理人利益进行或接受意思表示 (三)代理人进行或接受意思表示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四)代理人进行或接受意思表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 二、代理的产生与分类 (一)代理权关系的产生 被代理人委托、法律规定、有关部门指定 ? (二)代理的分类 1.按照代理人活动的名义和后果的归属分: 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2.按代理人代理权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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