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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类别: 1、欺诈风险:指卖方企业在保理业务的各个阶段采取欺诈性手段蒙蔽保理商,包括在融资阶段以虚假贸易骗取融资,确权阶段伪造转让通知,融资后私下通知买方更改账号、要求买方付款至卖方其他账户等,从而导致保理商损失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买卖方企业因恶意、经营不善、破产等种种原因,不愿或无力履行支付或回购义务,从而导致保理商损失的风险。 3、操作风险:指保理商在尽职调查、融资审批、出账及授信后管理等业务流程上由于操作不规范或操作中的道德风险从而导致保理商损失的风险。 4、其他风险:包括法院曲解、法院向境外买方下达止付令等。 特殊风险项定义: ●虚假贸易:指卖方通过伪造贸易合同、贸易单据、对账单、 发票等方式虚构商务贸易骗取保理商信任获取融资的行为,包括卖方单方作假欺骗保理商,也包括卖方串通买方联合欺骗保理商及卖方联合保理商内部人员进行欺骗。 ●伪造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指卖方在买方确权环节通过私刻买方公章或其他方式伪造买方知悉或同意债权转让事实的相关材料,以满足保理商的确权要求。 ●间接支付:指在卖方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后,买方将本应支付保理商的款项付给了卖方,包括买方故意间接支付及买方在卖方要求下间接支付。 ●确权瑕疵:指保理商在受让债权后,未要求或监督卖方进行债权转让通知,或债权转让通知存在缺陷导致通知未生效或效力存争议。 ●法院曲解:指目前司法界普遍缺乏对保理行业的正确认识,导致某些争议判例出现了违背保理业务基本法理的判决结果。 ●法院向境外买方下达止付令:指在国际保理纠纷中,境外买方所在地法院因境外买方与卖方间的历史纠纷,向境外买方下达停止支付信用证项下贷款的司法强制文书。 ●禁止转让条款争议:指保理商因贸易合同存在禁止债权转让条款仍然接受卖方的债权转让,导致其向买方主张债权时,因债权转让未能生效未得到法律支持。 ●管辖权异议:指保理商因保理纠纷诉讼买方/卖方/保险方时,争议方对于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导致产生了管辖权异议纠纷。 贸易纠纷:指保理商在向买方主张付款请求权时,买方以买卖方间存在质量异议纠纷拒绝付款。 ●融资时预扣利息、证据原件缺失等。 以上数据来自2015年度CFEC保理行业分析报告 2015年度保理纠纷发生地分析如下: 对实际中买方双方的主体信用风险及关联交易风险的详解 1、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和卖方两个方面的风险。 作为保理业务中第一还款来源的买方,如果其出现经营失败、破产、倒闭、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付款情况时,保理公司将面临资金损失。因此,买方信用风险是保理业务的关键风险,尤其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买方信用风险是应予以关注的首要问题。而卖方客户通常是保理业务的申请主体,其信用状况的优劣,经营实力的强弱都会对保理业务产生重要影响。无论是有追索权还是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作为第二还款人,卖方信用风险都不能忽视。因此买、卖双方信用的好坏、实力的强弱是国内保理业务的首要风险。 买方信用风险: ? 买方发生财务、信用危机,无力支付到期应收帐款,保理商追帐未果,须担保付款,或无法收回融资。 ●分析买方财务报表,注重分析买方未来现金流状况; ●考察买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 ●尽可能采取信用授信模式为买方核准保理额度; ●对买方要进行动态监控,注意及时根据其信用状况的变化调整保理额度。 卖方履约风险: ? 卖方未能履约,导致买方拒绝付款,保理商的融资发生风险。 ●考察商品的可保理性; ●考察买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 ●审核合同,重点审核其中的质量认证条款和纠纷解决机制条款等; ●审核相关商业单据,如发票、运单等; ●加强对行业的了解。 2、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伴随着产权关系的复杂化而出现的一种普遍现象,它具有促进企业规模经营、降低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等功能,因而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也为各国法律所认可。另一方面,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基于非公允交易基础上的关联交易可以操纵企业的利润并转移企业有效资产,对企业的还款能力造成很大影响,从而给金融机构的利益带来损害。 以上市公司为例,目前上市公司与其所属集团之间的非正常关联交易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索取型关联交易,即上市公司的控制方通过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资源或利润转移至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例如:①母公司廉价或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②母公司向上市公司高价提供原料或低价收购产品,③母公司向上市公司高价转让资产(特别是劣质资产),④上市公司承担母公司的费用,如管理费用、广告费用、研发费用等,⑤上市公司或为母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等。另一类是付出型关联交易,通常是在上市公司业绩不佳时,为保住上市公司配股资格或实现扭亏,通过与母公司之间的关联购销、资产重组、资产租赁、托管、承包经营等关联交易手段,由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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