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张洪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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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张洪有) PAGE PAGE 1 ———————————————————————————————— 作者: ———————————————————————————————— 日期: PAGE 5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的委托我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辉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的(2011)辉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是合法、有效的判决。 1、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和法院执行局调取卖房人铁利伟的两份笔录均能证明铁利伟把坐落在辉南县辉南镇解放街一委五组栋好为19-66-2的房屋卖给本案被告郭玉平的事实。辉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2010年7月6日的对卖房人铁利伟的调查笔录可知,郭玉平购买房屋时要盖门市和仓库。并于2009年10月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一共25750元,一次性付清。能证明是郭玉平买房。 从2010年8月25日辉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调查笔录可知,被调查人铁利伟讲他与徐宏秀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的事,法院执行局2010年7月6日的调查笔录的第二天郭玉平来找铁利伟,事先拟好了协议书,上面的日期是2009年10月19日,郭玉平说要过户到徐宏秀的名下,为了过户省点钱,将房屋价格写为7000元,实际早已经给付铁利伟25750元,铁利伟得到房款也就按照郭玉平的说法办了,过户到徐宏秀的名下了。从以上证据可知,被告郭玉平是为了逃避债务,恶意转移财产,让铁利伟与徐宏秀签假买卖协议,过户到徐宏秀的名下,通过这种手段掩盖其转移财产,逃避通化中院做出的通中民一终第98号民事判决中要求被告郭玉平赔偿各项损失目的。郭玉平便开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借替徐宏秀买卖房屋为名,转移财产。从本案事实可以看出,徐宏秀与郭玉平委托买房一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也没有相关事实证明其存在委托关系,再者,郭玉平在笔录中说,他与徐宏秀是恋爱关系,但徐宏秀在笔录中明确说明了双方只是一般朋友关系。徐宏秀有哥哥和亲属都在本地,买卖房屋,动用几万元钱的事情怎么会让一个没有亲属关系的人去做呢,从以上这些就能证明,郭玉平与徐宏秀恶意串通,掩盖其转移财产的目的。 因为铁利伟与郭玉平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根据《合同法》52条及《民法通则》72条规定,铁利伟与徐宏秀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徐宏秀取得此房屋所有权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因郭玉平与铁利伟双方买卖房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虽然此房屋登记在徐宏秀名下,但不影响郭玉平与铁利伟双方买卖协议的效力。 2011年7月28日,在庭审中,徐宏秀主张是其自己购买铁利伟的房屋并出租的,但事实上郭玉平已承认2009年购买铁利伟房屋后,同孟庆云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且出租人一方写的是郭玉平的名字,而在2010年9月29日通化中院司法辅助办公室王剑涛,评估公司郝伟、闫威对郭玉平购买的三处房屋评估时,此三处房屋一直空着无人居住,前后矛盾。从整个案件来看,铁利伟卖给郭玉平的房屋与徐宏秀没有任何关系,购买铁利伟房屋三份买卖协议书可以看出,都是同一天的日期(2009年10月19日),但买卖双方出现了可笑的一幕,都是2009年10月19日这一天,出现了三份购买铁利伟房屋的买卖协议书,第一份铁利伟与郭玉平的房屋买卖协议,第二份铁利伟与徐宏秀的房价为7000元的房屋买卖协议,是为了逃税,做的虚假协议书。第三份铁利伟与徐宏秀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在右下角注明了2010年办完房照后同徐宏秀补签的)。这些都是违背常理的事情,假的就是假的,再怎么掩饰也真不了。郭玉平和徐宏秀本想通过买卖协议伪造委托关系,但事实上是拎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更加证明了他们恶意串通转移财产这一事实。 4、2011年4月26日,徐宏秀庭审笔录,徐宏秀说:2009年10月22、23日郭玉平将购买铁利伟、房德胜的房照收据、协议给她,当时徐宏秀发现购买铁利伟的购房协议买房人签的就是郭玉平的名字,于是徐宏秀与郭玉平就找到铁利伟要求公证,并与铁利伟夫妇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徐宏秀所说与事实不符,2010年8月25日执行局取铁利伟调查笔录:“买房时根本没有见过徐宏秀也不认识徐宏秀,房屋就是卖给郭玉平了,钱也是郭玉平给付的,只是在办房屋过户时(2010年7月9日)要求双方过户都必须到场时,才第一次见到了徐宏秀,之前都是和郭玉平打交道。通过以上两份笔录可以证实,徐宏秀在说谎,帮助郭玉平转移财产。2011年12月27日原告代理人要求被告徐宏秀提供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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