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以股权增资需缴个人所得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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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以股权增资需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11]89?号 (2011-04-06?11:12:38) 近日,国税总局下发国税函[201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明确了自然人以股权参与上市 公司增资需就增值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文件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 复 国税函[2011]8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请示》(苏地税发[2010]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 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 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校对:所得税司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2?月?17?日封发 关于个人增资过程中的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是 个老问题了,只是一直没有特别明确。其演变过程大致如下: 1、2005?年?4?月?13?日开始,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函[2005]319?号《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明确了非货币 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缴税; 2、2008?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发[2008]115?号《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投资企业过程中发生 的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文件被不公开地内部收回, 这一点,大部分地方都是默认的。 3、2011?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明确废止国税函 [2005]319?号文,即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已经无依据; 4、2011?年?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函[2011]89?号《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明确个 人以股权资产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即增资需就增值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收从新不从旧的原则,?2008?年后应自动执行国税发[2008]115?号文, 但是,根据中国特色,这个文件被内部收回了。的确,在我们碰到的地方税务局, 就此问题的咨询结果为暂不征税,即没有执行?115?号文。究其原因,可能在于?115 号文的可行性很差,譬如,其要求“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 缴”。由于是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并未涉及现金,如何进行代扣代缴。 2011?年,国税函[2005]319?号文被废止,国税函[2011]89?号文开始执行,已 经明确了国税总局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税的意向,至少,股权资产评估增 值是需要缴税的。 谈起股权出资,2009?年?3?月?1?日,《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表 明股权出资已经成为国内常见的出资方式之一,该部分涉及的税收自然是应该明 确。可以预见的是,115?号文的补充加强版就要后续配套出台,明确该领域税收。 而现行阶段,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税收的大方向仍是缴税,但是,具体 操作上,还是强烈建议咨询当地税务局,明确是否应该征税。因为,89?号文的 出台实际上就是出于这种背景,如果?115?号文已经明确实施,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就不必咨询国家税务总局了。而且,目前,国税总局仅仅针对股权出资做了明确 规定,其他非货币资产增值呢?其实是个更大的问题。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 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 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 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04?月?13?日 附件?2: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 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资产评 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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