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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3)既引诱,又容留、介绍幼女卖淫,分别定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总结:常考的引诱型罪名 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9条第1款)。 ②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 ③引诱未成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注意:比照聚众淫乱罪从重处罚)。 ④引诱他人吸毒罪(第353条。注意:引诱未成人吸毒不是独立罪名,只是引诱他人吸毒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361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358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362条【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0条(窝藏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存在法律拟制。 第360条【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删去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去掉了嫖宿幼女罪罪名)(本条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传播性病罪 1、本罪的实质:本罪不是指行为人意图传播性病,实质上是指性病患者卖淫、嫖娼。因此,严重性病患者只要卖淫、嫖娼,就构成本罪,既不要求行为人有传播的意图,也不要求将性病传染给对方。 2、意图伤害他人,通过卖淫、嫖娼使对方染上严重性病,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重点罪名: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传播淫秽物品罪; 3、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第1款规定的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2款规定的是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1、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实施多人行为也不数罪并罚,只定一个完整罪名。 2、本罪主观上要求有牟利目的。这是间接目的,成立既遂不要求实现该目的。 3、“淫秽物品”认定问题” (1)第367条【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2004年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第367条中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上、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本罪是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自己提供书号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出版淫秽书刊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如果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则属于故意犯罪,成立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帮助犯。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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