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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终止有何后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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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终止有何后果 案例: 张某于 2010 年 1 月 1 日入职深圳某公司,与公 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劳动合同 期限为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201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通知张某: 因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公司不准备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请张某 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张某当日即书面 通知公司:因双方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符合签 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张某的请求,双方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2014 年 1 月 5 日,张某向 深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 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审理结果: 认定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裁决支付 8 个 月工资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连续签定两次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后,员工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 下,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 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 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关于对该条第 (三)项的理解, 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本意是要鼓励劳资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 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那么当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时,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地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终止的主动权。 其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7 年就《劳动合同法》召 开新闻发布会时,采取的就是这种观点。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释义》一书里,对该条款的释义,采取的也是这种观 点。 据悉,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采取的就是这种观点。广东 地区的司法实践也是采用这种观点的。 如: 《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 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但是,各地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运用《劳动合同法》 的该条款时,出现了另一种声音。 第二种观点认为, 在“劳动者提出订立劳动合同”之前 需具备三个条件: (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 )续订劳动合同的。该条第(一)项、第(二)项 均无 “续订劳动合同的” 这个条件, 满足连续工作年限只 要提出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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