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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模式是税务机关为了实现税收征管职能,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税收征管组织机构、征管人员、征管形式和征管方法等要素进行有机组合所形成的规范的税收征管方式。在长期的税务工作实践中,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不断走向成熟并日趋完善,由“一员进户,各税统管”的专管员制度到“征、管、查三分离”的管理模式,继而又在征收、管理、稽查的组合形式上形成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模式。现结合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工作实践,谈谈自己的几点认识。
一、现行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职能弱化,行政效率不高。
虽然新的征管框架已初步搭建,但在业务重组和流程优化上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当前的征管模式,强化了征收、检查的职能作用,却淡化了管理的职能作用,税收征、管、查没能有效的结合起来。税收征管工作由以前的“管户”转向“管事”,更多地强调为纳税人服务和加强税务稽查工作,而忽略对纳税户的日常管理,淡化税务人员的管理职责。税务稽查也因受到计划和任务的制约,使得稽查工作的“监督、惩处、教育、收入”四大职能只偏重于收入,形成了大户重复检查,小户无人检查的“收入型”稽查。致使一些“非正常申报户”因征管查的脱节而逃避了监督,从而导致在税收整个征管环节上缺乏有效的对纳税人的管理环节,造成征管链条的脱节,成为漏征、漏管以及滋生偷、逃税现象的“温床”。
实际工作中,过分的注重征、管、查的外分离,降低了税务机关的整体行政效率。为实现专业化管理,加强对征、管、查三者之间监督与制约,各地税务机关对基层税务机构进行了精简合并,成立了征收分局、管理分局、稽查局。虽从机构上实现了征、管、查的外分离,但由于受到技术条件和人员配备的影响,征管业务流程没有也不可能实现完全的外分离,如纳税申报由征收分局受理,而纳税申报的催报、税款的催缴等仍需由管理分局负责。由此造成纳税人办税多头跑、税务机关多头管,增大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同时在税务机关内部增加了资料传递环节甚至出现责任不清、互相推诿扯皮现象,造成税务机关办事效率不高。
(二)税源管理相对比较薄弱。
过于集中的管理、征收,导致了税源监控乏力。由于各地建成了集服务、管理、征收于一体的功能齐全的办税服务大厅,税务机关过于依赖集中管理、集中征收,在对纳税人的税源监控上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税务机关的监控形式以“门诊”为主,主要依靠征收人员在大厅内依靠计算机对申报表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和监控,对申报真实性的评估与判断准确性不高,这是导致零申报、负申报的主要原因。二是在认识方面的理解偏差,由于认为对纳税人的检查是稽查局的职责,管理分局人员只对纳税人的申报表、相关财务报表、资料为对象进行分析,对纳税人的上门辅导、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税负变化情况等工作明显减少,削弱了对纳税人的全方位监控能力。三是税收监控存在着“盲区”。采取集中征收方式后,税务干部大部分时间在单位集中办公,很少深入生产经营一线调查实际情况,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掌握只停留在纳税人所提供的有限的资料中,不仅信息不全,而且对税源的动态变化无从监控,致使一些漏征漏管户不能有效地纳入税收监控,也造成了虚假申报户的增加,以致税款流失,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纳税人偷、逃、漏的侥幸心理。
同时,由于税务工商部门至今未建立有效的网络联接,致使税收信息来源渠道过窄,从办理税务登记证开始,就极易出现漏征漏管问题;管理部门户管量大,管理人员严重匮乏,导致税务登记必备资料不齐全,纳税人基础资料归集不完整;征管改革过于频繁,随机构变动而“漂泊”的纳税人基础资料经常出现不连贯,造成税源管理的基础工作薄弱;尽管计算机在税收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但是计算机的自动监控功能尚未被充分挖掘出来,造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动态化资料缺少全面及时的了解,影响了对纳税人的有效控管。
(三)税务稽查“重中之重”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虽然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将税务稽查工作放在了“重中之重”的位置,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外反偷漏、内促征管”的职能作用。诚然,随着一些涉税大案要案的相继曝光,有力地打击了一部分纳税人,也促使其主动纳税意识不断提高。但实际工作中,税务稽查却体现不出重中之重的地位,其主要原因是“重查轻罚”、“重查轻执行”的现象比较普遍。收入任务压力大时就多查、压力小就少查或不查,对涉税案件往往只查补税款,轻处罚或不处罚等问题的大量存在,其处罚力度也十分的不够,且不少查补税款得不到入库,加之大多数偷税案件都是以补税加轻微处罚了事,至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的就更是凤毛麟角了,使税务稽查的实际功效大打折扣,无法体现重点稽查打击、威慑偷税的作用。
目前税务稽查还存在滞后性。常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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