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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和加强我区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
关政策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
生工作细则。具体工作细则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责任主体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区政
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招生工作,推进
和完善学区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教育局直属义务
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纳入所在辖区教育指导中心统一管理。
(二)招生原则
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
试入学原则。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学校以考试
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
(三)招生计划
区教育局在摸查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当年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
育阶段公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后正式下达并向社会
公布。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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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调整申请,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未经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
区教育行政部门不为超出招生计划部分的新生办理学籍。
(四)招生地段
区教育局、各教育指导中心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学生人
数、地理状况、交通状况、学校规模及布局、招生方式等因素,
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学校服务片区范围,结合实际实
行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的招生方式。招生地段划定后要保持相对
稳定,确因本行政区域内改造、撤并、新增的,本行政区域内户
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无法完全满足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
的,建议区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
慎论证,报区政府审定、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报广州市招生
考试委员会,并提前一年通过本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
公示;对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地段进行少量微调的,应由
当地区政府批准,并于当年4 月5 日前公示。
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引导其
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五)承租人子女入学
按照“租购同权”的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接受义
务教育工作。对具有本市户籍(含政策性照顾生),在本市无自
有产权住房(含城乡自建房),以其租赁房屋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
地且房屋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连续满一年 (截止日期为申请入学
当年3 月31 日)以上,申请时租赁合同在有效状态,区教育局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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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学位供给。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以积分入学方式申请义务教
育阶段起始年级学位的,由我区结合实际对申请人合法租房情况
赋予与购房者相同的分值、权重。承租人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含
来穗人员和出租屋管理中心出具的备案证明)及出租屋有效产权
证明(验核原件,收复印件)。具体实施办法参照 《花都区保障
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的实施细则》(花教
〔2018〕48 号)执行。
(六)特殊情况
各教育指导中心应妥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少
年入学工作,同时做好辖区内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工作,妥善处理随
祖辈居住适龄儿童、特殊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孤残儿童、拆迁
户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军人子女、返区生、跨区“人户不一
致”学生等群体入学问题。因特殊情况,本镇街行政区域内无法
解决的,由区教育局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无法解决的,本区
教育行政部门主动与有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解决;对于一些跨
行政区域难以界定的个案,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提出解决建议,报
市教育行政部门裁决。
(七)公布结果
当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招生
结果;按随机编班原则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在校内公示栏公示编
班结果。学校需于当年9 月15 日前做好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
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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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龄儿童、少年在花都区的入学途径、次序、程序
(一)适龄儿童在花都区入读小学的主要途径
招生对象:小学、特殊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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