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保健品化妆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2019修订).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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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浙江省保健品化妆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2019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保健品化妆品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Zhejiang Health products and Cosmetic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ZHCA,以下简称 “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协 会标准化工作,根据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 的通知》(标委办工- 〔2015〕66号)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 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 〔2016〕109号)及 《团体标准管理规 定》(国标委联- 〔2019〕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在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协会组织下制定并发布,供社会自愿采 用的标准。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号,由团体标准代号 (T/)、社会团体代 号 (ZHCA)、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 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如 “T/ ZHCA XXX-XXXX/ISO XXXXX:XXXX”。 T/ ZHCA XXX-XXXX 发布年号 发布顺序号 社会团体标准代号 团体标准代号 第四条 团体标准以中文编写并印发。 第五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 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并充分吸纳生产者、经营 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 各领域代表参与。 第六条 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术语、分 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一般不予另行规定。团体标准技术要求不得低于 强制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 第七条 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标 准化日常管理与协调,团体标准的提案受理、行业调研、立项评审、 征求意见、审查论证、批准、发布、宣贯推广、复审等。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 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宣贯和复审等。 第一节 提案 第十条 拟制定的团体标准需有至少5家以上共同使用标准的 会员单位发起 (依据所申报标准的项目情况,共同发起单位需是与标 准的项目服务与被服务的各方企业,或是其所涉及的上下游企业)。 标准发起单位必须对标准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必要的前期研究。共同发 起单位应确定其中一家为标准申请单位,负责完成标准的沟通协调工 作。 第十一条 标准申请单位向协会提出团体标准提案,并通过填写 《浙江省保健品化妆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见附 件1)将提案申请上协会。提案工作可不定期进行,随时申报,随时 受理。 第二节 立项 第十二条 协会在收到提案申请以后,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评审 小组对标准立项评审,形成团体标准立项评审意见表 (见附件2), 并针对立项与否给予正式批复。评审小组由来自监管部门、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从业机构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通过立项评审后,进入起草程序。未通过立 项评审,如需补充申请材料的,应在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 第三节 起草 第十四条 原则上,由团体标准申请单位按立项要求组建团体标 准编制工作组,经协会秘书处审定后,开展团体标准的起草工作。鼓 励组织生产、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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