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检机构执业道德准则》等四个规定的更正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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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便函[2006]236号 2006年11月24日 各有关单位: 由于我们的编辑排版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检机构职业道德准则》等四个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06]307号)的印刷中,采用的不是最终版本。现将重印的正式文件发给你们,并请将原文件销毁。 已转发该文件的单位,务请重新转发更正。对于由此给你们造成的麻烦和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船检 规定 通知 船舶检验机构执业道德准则 一、总则 船舶检验是海事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船舶检验机构遵守共同的道德准则是忠实履行国家船舶法定检验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和保障。各船舶检验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签署声明,以警示自己及其验船师时刻遵守本道德准则,维护船舶检验机构的声誉。 船舶检验机构应使其验船师牢记:验船师的所有法定执业行为都将被看作代表着国家。为国家把好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集装箱以及相关船用设备的安全技术质量关是国家赋予的法定义务,船舶检验机构的任何人员均没有懈怠和草率的理由。 二、船舶检验机构应遵循的执业原则 (一)公正诚信原则 公正和诚信是船舶检验机构的立身和发展之本,船舶检验机构要公正履责、诚信检验,客观真实地反映、记录检验过程和结果,自觉抵制任何不合理或不恰当要求。 (二)严格自律原则 自觉维护船检技术法规的严肃性和完整性,不以不道德的手段谋求本机构的利益或损害第三方利益;不以降低检验标准或检验收费为代价吸纳船检业务或牟取船检规费;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未经检验或未实施规定的检验就签发、签署任何证书或文件。 (三)依法执业原则 在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和主管机关核定的资质范围内依法开展船舶检验业务。任何船舶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背离船舶检验技术规则、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三、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一)与主管机关的关系 认真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积极主动配合主管机关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二)与其他船舶检验机构之关系 各船舶检验机构应是互为协作的关系,应以坦诚的态度相互学习、相互支持,友好、妥善地处理好检验业务相关交叉事务。自觉抵制采用消极的、不负责任的方法诋毁其他船舶检验机构声誉。谋求共同的发展和进步。 (三)与客户的关系 船舶检验机构有义务遵守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原则,自觉维护船东正当权益;正确处理检验把关与为民服务的关系,并有义务在认真执行法规、规范的同时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牢记自己的法定职责,不迎合他人的要求而不顾船检技术法规的基本原则向有关方面提供有失公允与真实的检验结论。 船舶检验机构必须认识到并坚持不断地使客户也认识到: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以及保护水域环境不受污染的相关标准是水运交通各关联方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 国内航行船舶船体建造检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机构在船舶建造中船体检验的管理,防止在正常工况下船舶船体断裂及结构严重受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 船舶建造检验规程》,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船舶建造检验规程》所规定船舶的建造(重大改建)检验(以下简称建造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建造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是建造检验的实施机构。 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严格执行《船舶建造检验规程》。本规定是《船舶建造检验规程》的补充。 各船舶检验机构应根据《船舶建造检验规程》制订船舶建造检验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程序,并对其下属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实施的建造检验工作实施有效管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对新建和重大改建船舶的审图工作应依照《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加强船体检验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加强船舶建造检验开工前的检查,并做好记录。记录应存放入船舶检验技术档案。 (一)应按交通主管部门相关船舶检验法定规范、规章和规程以及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核实船舶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设施、质量控制制度等处于符合且持续有效状态,并确保船舶生产企业的等级和生产船舶的类别已包容本次申请建造检验的船舶; (二)应加强对船台(坞)的检查,至少检查下列内容: 1.船厂应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供船台(坞)能适应本次拟建造船舶的证明,确保该船台(坞)陆地耐压部分的长度、宽度、耐压强度与所建造船舶的船长、船宽、空船重量相适应。变形标准应采用相关的标准; 2.检查船台的下沉测量记录,可对怀疑记录实施抽查; 3.应检查坞墩(或胎架)的设置,确保船底与地面的净空高度不低于0.8m。 (三)应检查本次建造检验过程中所用的焊接工艺已按本局认可的中国船级社《材料与焊接规范》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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