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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冀卫规 〔2019〕3 号2019 年8 月7 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
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
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健康检
查机构备案管理以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
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
督管理。
第四条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
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者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章 备案条件与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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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一)持有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
目的还应当持有 《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
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
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
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并指定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为主检医师,负责确
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本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
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主检医师主要执业地
点应为本医疗机构。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
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的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生物监测
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
查的仪器、设备、专用车辆、实验室标本采集等条件,符合
职业健康检查诊疗操作技术规范相关规定,保证放射防护和
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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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具有可以上网的计算机,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健
康检查信息报告人员。
第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申
请资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 (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涉及放射检
查项目的同时提交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三)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平面图,平面图应标明各场所
功能及面积;
(四)职业健康检查执业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情况表;
(五)主检医师、诊断医师、执业技师等人员的执业医
师证书、职业病诊断医师证明材料及职称证书;
(六)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以及外出职业健康检查
仪器、设备、专用车辆清单;
(七)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包括技术服务
合同、报告审核、授权签发、实验室管理、仪器使用、人员
培训、档案管理、安全与环境管理、疑似职业病报告等质量
管理制度以及标准化操作程序等。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各项内容应当完整、清楚,各种
证件应当清晰,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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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规定对备案申请资料
进行形式审查。备案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
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备案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向
申请单位发放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凭证》 (附件2)。
第八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
机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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