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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
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具有相应资质、能
力和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
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负
责全省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
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
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
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职业健康检
查机构,并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保障条
件。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诚实守信,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健
康检查工作,履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责,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的监督检查。
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加强质量控制管理,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质量控制管理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与考核。
质量控制管理机构由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
第二章 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
法》第五条规定条件。
第七条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
要求: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本单位质
量管理体系。
(二)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为本医疗机构在册的执业
医师,具有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临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应与
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实
验室检测人员应当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主检医师应当符合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熟悉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应的各类用人单
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
(五)具有1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2
(六)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临床检验人员应符合 《医学检验
实验室基本标准 (试行)》《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等有关
标准规范,其中,理化、生化检验人员不少于2名,具有医学检
验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和执业资格。放射技师具有医学影像技术相关专业大专以
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
业资格。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放射生物检测 (染色体及微核)
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放射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取得
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
(七)有专职或兼职的质量监督员和档案管理员。
(八)职业健康检查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相关专业技术
知识的继续教育或培训。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测能力应当符合《职业健康
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
规范》 (GBZ235)等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实验室应具备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正常工作的环境条件,
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当满足工作需要,
有完整的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
第九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具有相应
评估放射工作人员受照剂量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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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设立或指定质量管理部门,职责
明确,运行有效;具有专门的职业健康检查科室,岗位设置合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应提交以下
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
应提交 《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检验室的平面布局图
及面积说明,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四)职业健康检查执业医师、护士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
员情况表 (见附件1)及其资质证书、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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