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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规范本省职业健康检
查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
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
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
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向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
卫生健康委)备案,并接受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本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
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
机构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
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对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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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指定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省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技术人员培训,推动职
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和规范建设。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七条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
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的检查项目,按照国家和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
相关规范执行。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
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
筑总面积不少于 400 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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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
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见附件2 );
(四)至少具有1 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
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
查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见附件3、4、7 );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见附件5 );
(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见附件6 )。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时,应当提交表明其符合
以上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辖区或者省卫
生健康委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
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
护和生物安全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
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
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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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
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工作
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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