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 法(含申请表格).pdfVIP

湖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 法(含申请表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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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 业健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具有相应资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 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主动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进行备案,并接受各级卫生 健康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 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 需要,按照 《湖北省职业病防治 “十三五”规划》的有关目 标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 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备案。由核发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申请备案相 关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需提 交下列资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表》 (见附件1,省卫 生健康委网站下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 当具有 《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副本 (复印件); (三)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 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 不少于6平方米; (四)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 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五)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3年以上, 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的执业医师; (六)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 器、设备,与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七)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八)核发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对备案申请的意见。 第七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具备执行 《职业健康 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技术规范》(GBZ235)的能力。 第八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 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 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 一份随申请资料一并存档。 申请资料不全的,受理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 书。补正材料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 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受理原因,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 第九条 受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完成后, 受理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凭单位介绍信领取 《职业健康检查机 构备案回执》 (见附件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载明如下内容: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机构地址、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 以及有效期。 第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 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 《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 《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开 展职业健康检查。 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其服务区域原则上应与执业登记 机关管辖区域一致,特殊情况需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同 意,并在备案中注明。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 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相关管理 要求。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 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等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 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提交变更信息。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 变更需要变更备案的,应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 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变更申请 (注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并附 《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及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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