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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入的确认 二、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总额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 * 二、收入的确认 (二)不征税收入的确认 1.财政拨款 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的确认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 三、准予扣除的项目 三、准予扣除的项目 (一)成本 (二)费用 (三)税金 (四)损失 (五)其他支出 * * 四、具体扣除项目和标准 四、具体扣除项目和标准 (一)准予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扣除的项目 1.工资薪金支出 2.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三费”) 3.社会保险费(五险一金) 4.利息费用 5.业务招待费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7.捐赠支出 8.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9.利息费用 10.借款费用 11.汇兑损失 12.租赁费 13.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4.资产损失 15.其他项目 * * 五、不得扣除的项目 五、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 超过规定标准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8.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9.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 10.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11.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12.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3.企业对外投资期间的投资成本不允许税前扣除。 14.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 * 六、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核定征收的办法 * * 七、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七、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一)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的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二)抵免限额的计算 抵免限额= 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 * 八、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 九、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实行预缴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 十、亏损弥补 亏损指按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一)亏损弥补的规定 (二)亏损弥补计算的注意事项 (三)弥补亏损的方式 * * 企业所得税 第十章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程序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内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内容 * *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 汇算清缴的范围包括: (1)所有居民企业。 (2)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二)汇算清缴的期限 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或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内容 * * (三)汇算清缴的主要纳税调整事项 1.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事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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