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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担保法;学习目标;导入案例:潜山支行与顺达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2015年5月8日,潜山支行向潜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判决书,该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郑某已于2015年12月19日还款2000元、于2016年1月20日还款1500元,至今郑某尚欠潜山支行贷款本金为36839.45元及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利息(应扣除已还款2000元、1500元自其各自还款日后的利息)。在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顺达公司向潜山支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注明“郑某在我公司购买北京现代瑞纳汽车在贵行申请汽车按揭贷款,我公司愿意为其提供担保,郑某汽车按揭贷款逾期不还我公司负责还款”。据此,2016年5月20日潜山支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顺达公司对郑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立即清偿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第二节 保证;第二节 保证;第二节 保证;第二节 保证;第二节 保证;第二节 保证;第二节 保证;第二节 保证;第二节 保证;第二节 保证;第二节 保证;第二节 保证;第二节 保证;第二节 保证;第二节 保证;(四)保证与担保物并存的担保责任
在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根据《担保法》第28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和《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即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依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担保责任。
(4)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 ;第三节 抵押;第三节 抵押;第三节 抵押;第三节 抵押;第三节 抵押;第三节 抵押;第三节 抵押;第三节 抵押;五、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可以处分抵押物以实现债权。当事人若达成协议,则按协议方式实现债权,其主要方式为折价、拍卖、变卖三种。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若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第四节 质押;第四节 质押;第四节 质押;第四节 质押;第四节 质押;第四节 质押;第四节 质押;第五节 留置;第五节 留置;第五节 留置;第六节 定金;第六节 定金;第六节 定金;第六节 定金;导入案例解析;对保证责任约定的不明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下发的《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中曾针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况确立了两项判断原则:①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②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该批复确立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原则是以“不”和“不能”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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