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和金融监管机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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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发展 二、其他的金融监管机构 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 (1)20世纪80年代以前,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是金融业或银行的监管。 (2)现在,于是许多国家通过另设监管机构来监管越来越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 (3)从各国金融监管的实践来看,监管体制可分为四类: 分业经营且分业监管,如法国和中国; 分业经营而混业监管,如韩国; 混业经营而分业监管,如美国和香港地区; 混业经营且混业监管,如英国和日本等。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发展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创建与国家银行体系的建立(1948--1952年)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该行计划逐步把各解放区银行改组为区行、分行,总行先设石家庄、后移北京。 到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终结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银行,建立了全国垂直领导的组织机构体系 ,建立了总行、区行、分行、支行四级机构。 (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国家银行(1953--1978年) 列宁说“没有大银行社会主义是不能实现的。” 在统一的计划体制中,形成了集中统一的金融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管理和货币发行的机构,既是管理金融的国家机关又是全面经营银行业务的国家银行 内部实行高度集中管理,统收统支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10月1日在全国正式成立, 1954~1958年,除香港分行仍继续营业外,交通银行国内业务分别并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和在交通银行基础上组建起来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1958年撤销,改为财政部的基建财务司。 1962年3月恢复 1970年并入人民银行。 1972年再恢复,恢复建设银行机构建制,改由财政部领导 1979年改为直属国务院。1980年,建设银行开始利用吸收的存款发放基本建设贷款。 1955年3月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用途限于农业生产,其他农村金融业务仍由人民银行办理。 1957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中国农业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合并 1963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议,批准建立中国农业银行,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1965年11月,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合并 1979年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决定正式恢复中国农业银行,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1950年4月,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划归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 1953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中国银行条例》,明确中国银行作为特许的外汇专业银行。 1979年3月,中行从人民银行分设,成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两块牌子,内部一套机构,直属国务院领导,由人民银行代管。 198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央行职能,中国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设,至此,中国银行成为人民银行领导下的国家四大专业银行之一,国家外汇外贸专业银行. (三)从国家银行过渡到中央银行体制(1979--1992年) 1979年1月,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 1979年3月,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 1979年3月设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 以后,又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重新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还相继组建了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出现了金融机构多元化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 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作出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并具体规定了人民银行的10项职责。 1984年1月设中国工商银行,人民银行过去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经营; 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 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标志着中央银行体制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1998年,改革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撤销省级分行,设立跨省区分行。 2003年12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第二条明确界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 这种职能的变化集中表现为“一个强化、一个转换和两个增加”。 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 转换实施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方式; 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 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 1、银监会 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正式成立,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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