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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基本知识及税收征管 二O一二年五月 引言 我国的物流兴起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存在争议),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已逐渐成为“世界工厂”,因此物流业也得到了飞速发展,物流总值大幅增加。2011年,我国物流总值为160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2%以上,现代物流业是公认的朝阳产业,已经被确定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和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为了促进物流业的发展,消除目前我国物流企业面临 物流的概念 物流概念 物流经营活动必须由现代物流企业来完成。物流企业是指从事物流活动的经济组织,是独立于生产领域之外,专门从事与商品流通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的企业,是在商品市场上依法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具体来讲,物流企业是以物流为主体功能,同时伴随有商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物流企业诸环节覆盖了现代运输业、仓储业、批发业、连锁商业和外贸业。 从物流企业的概念中,可以了解其内涵和特征:物流企业是国民经济流通产业机体的细胞,是具有健全机能和 物流概念 旺盛生命力的机体;物流企业在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中,专门从事与实体商品交换活动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物流企业为维系生存和发展,具有自身的利益驱动机制;物流企业是具有流通服务职能、平等参与竞争、享有合法权益的法人。 我国物流业现状及发展趋势 物流企业的税收政策 近年来,我国物流业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的经济的重要增长点,物流业的税收收入也成为各地地方税收的重要源泉。物流企业涉及业务广,包括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多种复杂的业务,是从事生产性服务的一种企业。与交通运输企业相比,物流企业税收政策更为复杂。它所涉及的税收法律及政策主要集中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个人所得税及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等方面。 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提供运输、配送、装卸、搬运等劳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物流企业提供货代、仓储、包装、物流加工、租赁等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税率为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11年,全国批准七批共932家(其中湖南17家,永州市无)试点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 税收政策 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税收政策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 税收政策 号)规定,从2012年元月起,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实际利润总额的10%预缴企业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三、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物流企业适用的房产税包括两类:一是就其拥有的房产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的余值后按 税收政策 1.2%税率计征房产税;二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就其取得的租金按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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