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空间及领空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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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空气空间与领空制度 第一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领空与领空主权 第一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1、空气空间的概念:是指地球表面上空大气层以内,不包括外层空间的空间,是各国从事航空活动的区域。 2、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有5种理论: 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 空气空间有限自由论 空气空间海洋比拟论 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确立 罗马法谚: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土地的上空。 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 第二节 领空与领空主权 一、领空与领空主权概述 二、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对领空主权的规定 三、外国航空器的无害通过权问题 四、领空主权的保护和限制 一、领空与领空主权概述 (一)领空概念 1、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 2、范围: 横向确定——国家之间的领空范围的确定方法,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纵向确定——高度尚未确定。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线没有确定。 (二)领空主权的内涵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领空完全和排他的主权表现在4方面: 1、领空主权是自保权——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建设国防,防御外侵。 2、领空主权是管辖权——属地管辖 3、领空主权是管理权——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要求外国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时遵守规定。 4、领空主权是支配权——可以立法实施对领空的支配,控制、收益。 二、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对领空主权的规定 (一)飞经或飞入他国领空的规则 (二)关于国内载运权规则 (三)保护本国安全的原则 主要是公约第9条关于“禁区”的规定等。 (四)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则 (五)其他体现领空主权的规则 一、外国航空器飞经或飞入他国规定 1、国家航空器 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公约3.3 2、不定期国际航班 缔约各国同意其他缔约国的一切不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不需要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商业性降停,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为了飞行安全,当航空器所欲飞经的地区不得进入或缺乏适当航行设施时,缔约各国保留令其遵循规定航路或获得特准后方许飞行的权利。 ——公约5.1 3、定期航班 定期航班除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其他许 可并遵照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任何定期国际航班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进入该国领土。 ——公约6 4、无人驾驶航空器 任何无人驾驶而能飞行的航空器,未经一缔约国特许并遵照此项特许的条件,不得无人驾驶而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缔约各国承允对此项无人驾驶的航空器在向民用航空器开放的地区内的飞行加以管制,以免危及民用航空器。 ——公约8 5、任何民用航空器,未经本国民航主管部门的允许,不得擅自飞离本国领空。 综上结论 1. 对于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航空器,主权国家有权采取拦截措施,并有权强迫其降落。各国拦截民用航空器的措施应当公布。 2.一事一许可制。对不定期飞经、飞入他国领空的民用航空器,世界各国均采用许可制。公约5.1款实际上被各国修改。 3.协议许可。定期国际航班按政府间达成协议的时间、航路飞经、飞入外国领空,并受外国管辖。 三、外国航空器的无害通过权问题 1919年的巴黎公约认可无害通过权,但1944年芝加哥公约抛弃了该权利。虽然芝加哥公约对不定期航班3项权利的规定没有完全贯彻领空主权原则,但是实际上不定期航班要未经飞经国许可就飞过、降停很难操作。 我国不认可无害通过权。 四、领空主权的保护和限制 (一)一国对其本国领空主权的内容 1、地面国家对本国领空的资源有完全的、排他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力,若未得到地面国家许可,外国航空器不得飞经或飞入。 2、地面国家 保留他领空内的国内运载权,即一国境内的城市之间的航空运输专门保留给本国的航空运输企业。 3、地面国家有权设立空中禁区。 4、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要求外国航空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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