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政策及操作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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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 出口收汇核销 一、 出口收汇核销概念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建立于1991年1月1日,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管理措施。 出口单位在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由本单位核销员持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当办理签领手续。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 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当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对已备案成功的核销单在实际报关前可以撤消备案。 出口单位报关时应当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并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价格、数量、运费、保费以及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号等信息,保证报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并于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到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不齐全的,应当补充; 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与海关、银行传送的电子数据不一致,出口单位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核对、修改和补办手续。 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后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远期收汇备案需提交: 远期备案情况说明(说明远期合同号、出口核销单号、出口报关单号、报关单金额)、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报关单。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后为出口单位出具注明预计(远期)收汇日期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三、 差额处理----差额核销 差额核销:单笔出口少收汇超过等值5000美元,或多收超过等值5000美元。实行批次核销的,可以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 三、差额处理----差额备查 三、退赔 外汇 三、退赔 外汇 三、退赔 外汇 四、超比例超金额佣金支付管理 超过合同总额10%的佣金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双超佣金,须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再由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此办理售汇与支付: 五、 逾期监管 五、 逾期监管 六、 遗失单证的处理 六、遗失单证的处理 六、遗失单证的处理 六、遗失单证的处理 七、出口核销方式 九、档案管理 进口付汇核销 一、概念 进口付汇核销是以银行申报进口付汇数据为 依据,以海关进口报关单上的到货数据为准绳, 对单笔进口付汇的贸易真实性进行核查的一种事 后监管措施。 按贸易方式和结算方式的不同,分别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 有效凭证是指凭证符合国家管理要求并具有法定效力。(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进口配额许可证、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等。) 有效商业单据是指单据符合国际惯例并具有法定效力,为结算银行所接受并可凭以办理货款的结算。(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商业发票、汇票、货运提单、装箱单、保险单、货运单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等。) 企业提供: 1、工商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进口单位资格证书(批准证书) 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表 银行在受理进口售付汇前,必须登录“进口企业名录系统”,确认该企业已进入系统后再办理业务。 “黑名单”有效期最低为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 进口付汇备案表 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为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印制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的凭证。 对属于需开备案表的贸易进口付汇,企业须在购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到外汇局申办,外汇指定银行凭此备案表及其他有效单据办理进口付汇手续。 二、原 则 三、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名录管理 三、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1、报审伪造、假冒、涂改、重复使用等进口报关单或其他凭证的; 2、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报关单或其他凭证的; 3、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 4、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的; 5、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其他规定的。 “黑名单”管理 三、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备案 备案表有效期一个月;一份备案表办理一次付汇手续。 备案管理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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