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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实战课程劳动合同制度概述与释法
讲师:江晨(笔名-晨小生)
二O一七年六月六日
讲课大纲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
二、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四、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五、劳动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概述
一、 劳动关系的认定
何为劳动关系?
提供了劳动就是劳动关系?
领取养老金人员继续在单位工作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是否可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一、 劳动关系的认定
1、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一、 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关系的显著特点还在于:
一、人身从属性
(1)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2)服从用人单位指挥管理;(3)接受用人单位检查考核;(4)用人单位有权决定奖惩。
二、财产从属性
财产从属性直接特征表现为用人单位决定劳动者的工资发放。
一、主体适格
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工作内容是用人单位的经营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具有从属性
三、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
二、 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关系的建立
建立的时间?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二、 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合同的订立
2、劳动合同的订立
何时订立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拒签
双倍
无固定
拒签的处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十一个月)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超过是一个月)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三种);
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⑥劳动报酬;
⑦社会保险;
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无效事由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中较为重要的约定条款:
一、试用期
二、服务期
三、竞业限制
四、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试用期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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