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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制度基本的含义和作用;掌握各项基本制度的具体内容;正确适用基本制度的法律规定。
本章涉及法律及司法解释
1、《民诉法》第10,39—47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9,11,15,37条。《民诉法解释》第43—49条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3、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4、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5、最高法《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本章涉及法律及司法解释
6、最高法《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7、最高法《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8、最高法《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9、最高法《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的起关键性作用的审判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1、具体VS抽象;
2、微观操作性VS宏观指导性;
3、主要针对人民法院这一主体作出规定VS全部主体
民事审判制度与基本原则不同:
第一节 合议制度
合议制(各级法院一审,
二审, 再审)
审判组织形式
独任制(基层院一审)
# 注意:审委会不是审判组织形式
一、合议制度的定义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二、合议庭的组成
1、人数必须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3、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4、见下页图。
第二节 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定义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通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审理或与审理有关的活动的制度。
二、回避的适用对象
1、审判员和陪审员;执行员。
2、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检察人员。
二、回避的情形(《民诉法》第44条)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前三项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解释》第43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近亲属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
(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民诉法解释第44条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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