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及基金监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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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与基金监管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1.09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国务院1999年曾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以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从2000年起,我省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从1999年起,实行“地税全责征收”。 (一)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一)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链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一)单位名称;(二)住所或者地址;(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四)单位类型;(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六)主管部门;(七)隶属关系;(八)开户银行帐号;(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二)参保人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参保人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三)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链接: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五)社保费征收机构的职责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六)用人单位未申报应缴费额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七)强制征收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七)强制征收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七)强制征收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八)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链接:《社保法》实施以前欠费的 滞纳金计算办法 欠缴之日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的,滞纳金分段计算。对于《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以后的欠缴时段,滞纳金按照《社会保险法》处理。对于《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以前的欠缴时段,滞纳金按照《社会保险法》处理。对于《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以前的欠缴时段,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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