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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项目融资方案与资金使用计划分析 10.1 项目融资方案分析 某自来水公司已拥有A、B两个自来水厂,还将增建C厂。现有三种筹资方案: 第一,项目资金贷自建设银行,年利息率5.8%,贷款及未来收益计入自来水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中。建成后可以用A、B、C三个厂的收益偿还贷款。如果项目失败,该公司将原来的A、B两个自来水厂的收益作为赔偿的担保。 第二,项目资金贷自世界银行,年利息率6.3%,用于偿债的资金仅限于C厂建成后的水费和其他收入。贷款未来收益不计入自来水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中。如果项目失败,贷款方只能从清理新项目C厂的资产中收回贷款的补偿,不能从别的的资金来源,包括A、B两个自来水厂的收入索取补偿。 第三,项目资金贷自世界银行,年利息率6.3%,用于偿债的资金仅限于C厂建成后的水费和其他收入。贷款及未来收益不计入自来水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中。如果项目失败,贷款方除从清理新项目C厂的资产中收回贷款的补偿外,差额部分由政府制定担保部门担保。 有限追索: 贷款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项目公司,日后偿还完全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发起人给项目公司注入一定股本,但并不以自身的其它资产做抵押来保证贷款的清偿。还本付息完全依赖项目收益,必须从项目拥有的资产中获取担保,项目收益不能还贷时,贷款人无权向项目发起人追索。 项目导向 以项目为主体安排的融资,主要是依赖于项目的现金流量和资产而不是依赖于项目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采用项目融资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较一般可以获得较高的贷款比例,根据项目经济强度的状况可以为项目提供60一70%的资本需求量,在某些项目中甚至可以做到l00%的融资。进一步,项目融资的贷款期限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需要和经济生命期来安排设计,做到比一般商业贷款期限长,有的项目贷款期限可以长达20年之久。 风险分担 为了实现项目融资的有限追索,对于与项目有关的各种风险要素,需要以某种形式在项目投资者(借款人)、与项目开发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它参与者和贷款人之间进行分担。 融资成本较高 融资的前期费用(融资顾问费,成功费,贷款的建立费,承诺费,以及法律费用等)——与项目规模有直接关系,一般占贷款金额的0.5—2%左右 利息成本——一般高于同等条件公司贷款的0.3-1.5%,其增加幅度与贷款银行在融资结构中承担的风险以及对项目的借款人的追索程度是密切相关的。 债务屏蔽 项目的债务不表现在项目实际借款人的公司资产负债表中。 对于项目的借款者而言,如果这种项目的贷款安排全部反映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很可能造成公司的资产负债比失衡,超出银行通常所能接受的安全警戒线,并且这种状况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可能无法获得改善。公司将因此无法筹措新的资金,影响未来的发展能力。 项目融资与公司融资的区别 (2)“设施使用协议”融资模式 适用于基础设施项目。 在项目融资过程中,以一个工业设施或者服务性设施的使用协议为主体安排的融资形式称为“设施使用协议”融资模式。其关键是项目设施的使用者能否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具有“无论提货(使用)与否均须付款”性质的承诺。 设施使用协议案例 项目发起人是项目所在国政府、政府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公司。 项目经营者从项目所在国政府获得建设和经营项目的特许权,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和生产经营,并从项目投资和经营中获得利润。项目经营者角色一般由一个专门组织起来的项目公司承担。 贷款银行。贷款的条件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项目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状况,但是在很大程度上主要依赖于项目发起人和所在国政府为项目提供的支持和特许权协议的具体内容。 BOT融资模式案例 (4)TOT融资模式 Transfer(转让)——Operate(营运)——Transfer(转让) 是用私人资本或资金购买某项资产(一般是公益性资产)的产权和经营权,购买者在一个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和得到合理的回报,再将产权和经营权无偿移交给原产权的所有人。 是指委托方(政府)与被委托方(外商或私人企业)签定协议,规定委托方将已建成投产运营的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被委托方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经营,委托方凭借所移交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未来若干年的收益(现金流量),一次性的从被委托方那里融到一笔资金,再将这笔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经营期满后,被委托方再将项目移交给委托方。 TOT模式案例:烟台至威海公路项目 在我国,山东省曾经在公路建设中运用过TOT方式。1994年,山东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与天津天瑞公司(外商独资公司)达成协议,将烟台至威海全封闭四车道一级汽车专用公路的经营权出让给天瑞公司30年,天瑞公司一次性付给山东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12亿元人民币,投资开发公司将得到的12亿元资金再投资于公路建设,加快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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