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探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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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 —新旧税法差异比较 200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 八章六十条,五千余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 八章一百三十三条,一万六千余字。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新法及条例的重要变化 1、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判定及管辖范围; 2、企业所得税税率;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其中包括一般规定、收入确认、扣除项目规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 4、应纳税额的计算,其中包括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抵免规定; 5、税收优惠,其中包括免税收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小型微利企业、税额抵免、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 6、源泉扣缴; 7、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的若干规定; 8、征收管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9、其他。 第一章 总则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法第一条、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二、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法二条,条例三、四条) 1、居民企业: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2、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的企业。 3、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如何判定实际管理机构:主要考虑日常管理地(如企业管理层所在地)、财务处理地(如企业帐簿保存地)、经营决策地(如重要股东居住地或董事会议召开地)等。 注重日常管理地,但都不构成唯一决定性因素。 4、机构、场所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按机构、场所归集所得的方法。(条例五条) -“实际联系”概念及运用(条例八条)   ?实际联系包括与产生所得有关的财产和权利等经济要素方面的实质性联系(拥有、管理、控制)   三、纳税义务(法第三条,条例六、七、八条) 1、居民企业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 (1)设立机构、场所的,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业利润(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  --与居民企业大致相同的税收待遇 (2)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营业利润  --源泉扣缴机制 四、所得的内容及来源地的判定(法三条,条例六、七、八条) 1、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按发生地确定。 2、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按经济来源地确定;动产按收益者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经济来源地确定。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支付或负担者所在地确定。 4、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法5-21条 条例4节,9-75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收入 第三节 扣除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原规定=收入总额-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国税发[2006]56号) 新税法=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新税法第5条) (二)纳税调整原则(税法优先原则) 税法第二十一条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 条例第九条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五)企业清算 条例十一条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节 收入 一、基本规定 (一)收入的概念(法六条) 一定时期经济利益的流入,净资产的增加。包括各种来源各种方式,销售货物等九类收入。 (二)收入的形式 货币形式 (条例十二条) 非货币形式 公允价值  (条例十三条) (三)所得实现原则:一般为进行了一项公平交易时,销售了货物,提供了劳务。差异: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四)纳税必要资金原则:递延已实现收入的交易,如免税重组、分期收款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确认的捐赠收入。 二、收入的确认 (一)销售货物收入 (条例十四条) 分期收款销售,与会计的差异(条例二十三条) (二)提供劳务收入 (条例十五条) 超过12个月的劳务,税收上按完工进度或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与会计的差异。(条例二十三条) (三)财产转让收入 (条例十六条) 生物资产;股权;债权。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条例十七条) 持有收益。一般按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特殊情况:境外所得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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