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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高处作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第一节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实行“安全优先”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
当然,对于“安全第一”的方针也要有正确的理解,不是说安全投入越多越好,安全系数越高越好,更不能理解成为了保证安全而将一些高危行业统统关闭,而是要在保证生
产安全的同时,促进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与“安全第一”的提法是一致的。; “预防为主”是指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努力做到事前防范,而不是事后补救。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
千方百计预防事故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虽然人类在生产活动中还不能完全杜绝事故的发生,但只要在思想上重视,预防措施得当,事故是可以预防和减少的。; “综合治理”就是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第一次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针当中,2014年《安全生产法》修订,又将这一概念写人法律,反映了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同时也反映了安全生产发展的规律特点。在采取有力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治标的同时,积极探索和实施治本之策,综合运用科技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体制、社会监督以及追究事故责任、查处违法违纪等方面着手,解决影响制约我国安全生产的历史性、深层次问题,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第二节 高处作业相关法律法规; 该法与从业人员相关的规定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该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6)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 (8)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9)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0)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丁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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