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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与法律实务 第2章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目录 2.1企业投资项目 1 2.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 3 2.2政府投资项目 2 2.1企业投资项目 2.1.1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2.1.2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 2.1.1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1.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2.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2.1.2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 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2)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7)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8)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2政府投资项目 2.2.1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2.2政府投资资金管理 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资金来源)。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投入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2.2.3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 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 (1)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2)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2.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 2.3.1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简要情况; 2)项目建设必要性; 3)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 4)贷款金额及用途; 5)贷款偿还责任。 2.3.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文件: 1)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2)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提供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3)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如项目需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4)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出具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比选结果报告。 2.3.3项目实施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工作,监督有关招投标活动。 国外贷款项目出现余款时,项目用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余款取消手续,并按规定的程序抄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如将余款继续用于完善原项目建设的,应当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要求,编制余款使用方案,并按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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