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违法线索处置暂行规定.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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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安徽省市场监管广告违法线索处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广告违法线索移送、核查等处置工作,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广告违法线索处置工作。 第三条 【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广告违法线索,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监测检查、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下级部门报送、其他部门移送等方式获取的涉嫌违法广告信息。 第四条 【工作原则及程序】广告违法线索处置,应当遵循属地管辖、分级负责、依法处置、及时反馈的工作原则,按照确定管辖、核查确认、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等程序进行处置。 对投诉举报线索的处置,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职责划分】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广告违法线索的处置工作。 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广告违法线索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 【地域管辖】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违法线索,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置。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置。 对于互联网广告违法线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处置。 对于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违法线索,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置。 第七条 【指定管辖】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处置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广告违法线索,也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广告违法线索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置。?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依法由其管辖的广告违法线索存在特殊原因,难以处置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八条 【线索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核查的广告违法线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对于广告监测平台监测发现的违法线索,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通过平台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核查的广告违法线索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将线索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广告违法线索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线索复审】对于广告监测平台移送的违法线索,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异议的,可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审,并通过平台提交书面复审意见或有关证据材料。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线索复审后,分别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对复审不通过的线索,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核查立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属于其管辖的广告违法线索,应当自获取线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责令暂停发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广告违法线索调查过程中,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应当责令其暂停发布。 第十二条 【调查处理】对已立案的广告违法线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案件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处置终结】广告违法线索经核查后决定不予立案或立案后结案的,为线索处置终结。 第十四条 【结果反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广告违法线索,应在处置终结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处置结果。 第十五条 【线索督办】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置的广告违法线索,应当跟踪检查,对线索处置不力的,应当予以督办,并适时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重大违法线索上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发现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稳定、经济秩序等重大广告违法线索,应及时向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符合应急响应机制要求的,应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 【线索利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广告违法线索的统计分析,及时研判广告市场动态,确定广告监管重点。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可采取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指导等行政措施,必要时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约谈。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执法人员因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广告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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