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法规与法律实务第1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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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与法律实务 第1章 工程建设法规概述 目录 1.1工程建设法规概念和调整对象 1 1.3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3 1.2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 2 1.1工程建设法规概念和调整对象 1.1.1工程建设法规的概念 1.1.2工程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 1.1.1工程建设法规的概念 工程建设法规的概念 工程建设法规,是调整、规范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所谓的工程建设活动,是以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为对象,进行的立项、规划、土地、资金筹集、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评估等一系列的活动。 1.1.2工程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 1.1.2.1工程建设民事关系 工程建设民事关系,是指因从事工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有关自然人损害、侵权、赔偿关系;工程设计著作权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关系;商品房买卖关系、房屋租赁关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等。 1.1.2.2工程建设行政关系 工程建设行政关系,是指国家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工程建设活动中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工程建设行政管制关系,主要有土地利用规划、工程建设规划关系、土地利用审批关系、项目建设审批关系、建筑市场监管关系、房地产市场监管关系等。 1.2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 1.2.1宪法 1.2.2工程建设法律 1.2.3工程建设行政法规 1.2.4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 1.2.5工程建设部门规章 1.2.6工程建设地方政府规章 1.2.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1.3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1.3.1建设项目选址 在建设项目选址方面区分不同情况分类管理,具体讲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除此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1.3.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如建设项目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进行的审查。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1.3.3环保审批 环保审批,是指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报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程序。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3.4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 投资项目分为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两大类。 在企业投资项目中,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1.3.5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3.6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手续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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