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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第十六章_工程建设争议解决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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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法 (四)行政诉讼的主要程序 1.第一审程序 (1)-----(5) 2.第二审程序 (1)行政机关在第二审程序中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 (2)二审审限为二个月,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算。起诉的期限 (3)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③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人民法院重审,也可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三、仲裁法 (一)仲裁的范围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争议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争议 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仲裁的基本特点 自愿性 专业性 灵活性 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性 快捷性 经济性 独立性 三、仲裁法 (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仲裁协议,否则必须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任何一方都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的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六章 工程建设争议解决制度 第一节 主张权利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主张权利的基本法规程序 第三节 工程建设活动证据管理法规 第四节 争议解决案例 第一节 主张权利的基本制度 一、工程建设保护权利的基本方式 (一)工程建设权利的存在形式 1.基于工程建设活动本身而形成的权利,如经营权、承发包权、资产处分权等;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即劳动权、休息权、获取报酬权、履行职责不受干涉的权利等。 2.基于市场而形成的权利,如合同权利、工业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权;在联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权利。 3· 国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如拒绝摊派的权利、控告、申诉、上诉权。 (二)工程建设保护权利的基本方法 调解、协商、仲裁、诉讼等 二、工程建设权利保护的非诉讼方式 (—)和解:指建设工程争议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二)调解: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建设工程争议的方法。这里讲的调解是狭义的调解,不包括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在审判庭和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 (三)仲裁: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特点:1.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2.专业性;3.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性;4.裁决的终局性;5.执行的强制性。 三、工程建设权利保护的诉讼方式 诉讼,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争议的审判活动。 1.程序和实体判决严格依法。 2.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抗的平等性 3.二审终审制 4.执行的强制性 四、与诉讼相关联的制度 (一)诉讼参加人制度 (二)诉讼代理制度 (三)合议制度 (四)回避制度 (五)期间制度 (六)送达制度 (七)管辖制度 (八)两审终审制度 (九)公开审判制度 (十)或裁或审制度 (一)诉讼参加人制度 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诉讼参加人是指因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争议,诉讼结果与其产生利害关系的参加人。它包括: 1.原告和被告 ⒉ 共同诉讼人 3.第三人。 除此之外,共同诉讼的代表人、诉讼代理人也属于诉讼参加人。 (二)诉讼代理制度 我国的诉讼制度中,诉讼代理制度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以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第三人都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两种特殊的代理: 1.诉讼代表人:在群体诉讼中,代表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可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 2.律师代理诉讼制 律师代理诉讼的范围主要是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 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普通代理人没有的权利,即查阅案件、调查案情和搜集证据。 (三)合议制度 在我国诉讼中审判组织主要采取独任制和合议制: 1.独任制 指由审判员一人审理案件的制度。这只适用于第一审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2.合议制 指由数名(单数)审判员和陪审员集体审判的制度。 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3人 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3~7人 (五)期间制度 期间是指司法机关、诉讼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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