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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一
渔业执法检查员进行渔业检查属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是合法的渔业行政执法行为。胡树明、
唐艺所采取的绕道挡获偷钓者的行政行为并无过错, 也未违反法律规定, 胡、唐的行为与王
志均自己决定从水路逃走而溺水身亡的后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渔业行政检查人员的
行政行为无违法行为也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
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 经营者以价格超过 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 仍属于不正当
竞争行为,应受相应处罚。
案情
2007年7月25 日,安徽省石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石台工商局)执法人员在
市场巡查时,发现上海市南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浦公司)为促销其天喔 “Q猪 ”系列
产品,于 2007年 6月开始筹划开展了 “Q猪好大运 ”有奖销售活动。其中抽奖部分的活动范围
为全国,奖项为:特等奖 1名,奇瑞 QQ 汽车 1辆( 1年使用权) (限1名);一等奖 10名,品牌
手提电脑 1台。石台工商局认为南浦公司涉嫌违法巨奖销售,立案调查,并于 2007 年 7月 30
日、8月21 日分别向南浦公司发出询问通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南浦公司对询问通知书予以回
复,但放弃了听证。石台工商局经 2007 年9月 5 日复核, 9月 11 日做出石工商处字 [2007] 第 12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南浦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 项的规定, 责令
当事人上海市南浦食品有限公司停止该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 6万元整,上缴国库。
南浦公司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向池州市工商局申请复议。 2007年 12
月21 日,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池工商复决字 [2007]21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南浦
公司遂向石台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
石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上海市南浦食品有限公司有奖销售行为符合工商公字 [1999]
第79 号《答复》中对 “经营者以价格超过 5000 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特
品的时间长短 ”的处罚规定,故认定此行为本质上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
项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 被告双方的沟通、协商并非本案必须步骤,故原告提供的双
方工作人员个人的交流材料不能足以证明被告行政程序违法,依法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维持石台县
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7年 9月11 日作出的石工商处字 [2007] 第 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以工商局滥用职权、 程序违法为由, 向池州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予以维
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被上诉人根据 《答复》认定上诉人开展的有奖销售活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
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最高奖
金额超过五千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国家工商总局作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行政执法领域
内的主要执法机关,在法律和有权机关的授权下,有权对适用该法做出行政性解释。为此,
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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