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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T415-2008
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技术要求
2008-10-22 发布 2009-3-15 实施
上 海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T415-2008
前言
为有利于规范城市人行道设施设置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人行道
的服务水平,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本标准起草人:袁文平 陆正海 商国平 姚颖东 陈予平
本标准于 2008年 10月首次发布。
I
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的种类、一般规定、设置位置、设置密度。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市区和城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施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B31/283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第一类设施
设置在人行道上的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消火栓、邮筒、废物箱、公共交通站牌、
道路停车场计费表。
3.2
第二类设施
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公共交通站亭、出租车扬招牌、电话亭、书报亭、非机动车停放亭
(点)、阅报栏、流动厕所等。
3.3
第三类设施
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广告设施、公益指示牌。
3.4
路段
两个相邻交叉路口之间的道路。
3.5
公共设施带(见图 1)
宽度大于 3m的人行道上距侧石外边线 1.5m范围内专用于设置第一、第二和第三类设
施(在以下的章节中简称三类设施)的特定区域。
2
图 1 设置在宽度大于 3m人行道上的公共设施带
3.6 公益指示牌
仅限传递告示政府机关、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或地标性建筑物等所在地方向、地点、
距离信息的标牌(不得含有商业、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等信息)。
3.7 路口人行道
圆角范围内人行道及距圆角弧线切点外 15m范围内的人行道。(见图 2)
15m
人 行道
路口 人行道
建筑 物边 线
切 点
R
人
行
道
图 2 路口人行道
4 一般规定
4.1 人行道上设置三类设施后,应确保行人通行空间安全顺畅,且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建
设和使用。
4.2 三类设施应按照规划与人行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等同步设置。
4.3 人行道宽度大于 3m的,三类设施应设置在公共设施带内。
3
4.4 在公共设施带内设置设施后,设施边线外人行道通行宽度应不小于 1.8m。
4.5 占用人行道设置三类设施,确需引进线缆的,应入地敷设。
4.6 同一路段人行道宽度不一的,应选择在较宽人行道上设置,且距较窄处 5m以上。
4.7 同一区域内设置多种指示牌的,应实行多杆合并,一杆多牌。
4.8 第一类设施设置优先于第二类、第三类设施的设置。
4.9 安装有顶部部件的设施,该顶部部件离地净空不小于 2.5m,且不得侵入车行道空间。
5 第一类设施设置要求
5.1 设置第一类设施及交通标志(信号灯)杆、路灯杆、电杆的附属开关、控制箱体的,
其设施中心点应距侧石外边线 0.5m,设施最大展开外缘距侧石外边线最近距离应不小于
0.2m。
5.2 设置第一类设施时应避开行人过街横道线进出口及居住小区、商业设施等进出口处。
5.3 邮筒、废物箱宜设置在行人过街横道线进出口及居住小区、商业设施等进出口处两侧
人行道。
5.4 路口人行道,不宜设置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消火栓、公共交通站牌、道路停车
场计费表。
6 第二类设施设置要求
6.1 确需占用人行道设置时,必须设置在公共设施带内。
6.1.2 小于 3m的人行道、路口人行道及行人过街横道线等行人、车辆出入口处不得设置。
6.2 公共交通站亭、出租车扬招牌
6.2.1 设置公共交通站亭时,在离地净空 2.5m范围内,其最大展开外缘不得越出公共设施
带。
6.2.2 公共交通站亭应采用简洁、通透、美观且宜与公共交通站牌合一的结构形式,最大
限度保障足够的行人通行空间。
6.2.3 同一站点有八条以上(含八条)公交线路车停靠的,可以设置两座公共交通站亭,
且两亭间需留有必要的行人通行空间。
6.2.4 出租车扬招牌应设置在具备出租车停靠,方便乘客上下车的居住小区、商业设施等
进出口处两侧人行道上。
6.3. 电话亭、书报亭、阅报栏、流动厕所
6.3.1 电话亭每路段可以设置一处,每处设置不超过两座,路段长度大于 500m以上的可以
设置两处,两处间距不小于 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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