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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12 1107
答: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2.简述人类历史上依次存在过的法律历史类型。1-14 1410
法律的历史类型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的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1分)人类历史上一次存在过的法律历史类型有:
奴隶制法(1分)、封建制法(1分)、资本主义法(1分)、社会主义法(1分)。
3.简述法律的基本特征。1-26/27/281307
答: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4.试述法律的特征。1-26 1304(论述)
答: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即行为规则,是人们行为所应遵循的准则。这表明,行为规范所调整的亦即法律所调整的是人们的行为。法律正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众所周知,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但它又有别于诸如道德规范、礼仪规范、宗教规范、社会组织规范等其他所有的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由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法律规范成立的两种不同方式,也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特征之一。
同法律规范相比,其他的社会规范,包括某些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在内,由于都不是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就不是法律。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实施法律是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从而使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
任何社会规范都要有一定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否则它就不会存在。但是,惟有法律的实施,才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国家把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现实社会关系加以规范化,概括为人们必须遵守的一般准则即行为模式,这就是法律。
法律之外的其他各种社会规范,也规定有关的人们应当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怎样做或者不怎样做,但是,它们都不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因而都不具有法律的性质,所以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国家是全社会的正式代表,因而作为国家意志体现的法律的效力也必然遍及全社会,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相反,一国之内,所有别的社会规范都不具有像法律这样普遍的约束力。
5.简述法律概念的定义及其功能。1-36 1204 1604
法律概念是指对同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以概括而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用语。法律的功能有三个:
(1)认知功能。
(2)构成功能。
(3)规范功能。
6. 现行主要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类:
大陆法系:德法两国外,还有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部分法语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以及我国
英美法系:属于这一法系的除英、美外,主要是曾经沦为英国殖民地的一些国家和地区,诸如印度、巴基斯坦、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历年真题
7.简述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2-45-461404
答:
(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8. 试述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2-P56-58 1104
答:
(1)遵循宪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其他一切立法的最终法律根据。因而,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成为一条最高的立法原则。国的立法坚定地以基本路线为根据,才不至于偏离正确的大方向,从而才能引导全国人民建设富强、文明和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法制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和法律权威的体现,是法治的前提条件和保证。如果法制不统一,各级立法机关自行其是,势必造成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破坏,法律的尊严也就荡然无存。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要求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时,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从全体人民的全局利益出发,防止和杜绝任何狭隘的部门主义和地方主义偏向。
(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这项基本原则的精神在于如何在立法过程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其实质是充分发扬社会主义立法民主。包括由群众提出立法建议,立法机关征询群众对立法活动的意见,群众对法律案的各种形式的讨论,必要时进行全民公决等等。
(4)科学和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社会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和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乃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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