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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下称 《新法》)授课:方和良 《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解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亮 点解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一、 《新法》明确“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被公认为此次修改的最大亮点。强化红线意识 促进安全发展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以人为本,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解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二、《安全生产法》出台 2002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实施; 2002年《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的确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这部法提高了安全生产工作地位,增强了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有力地巩固了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安全生产法》解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从2003年起,我国安全生产事故总量出现拐点,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持续稳定好转。 但随着我国治国理政理念的不断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变迁,随着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的步步推进,这部曾经开创了时代的法律,日益显现出在制度设计上的种种缺陷。《安全生产法》解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由于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安全监管体制都处初创时期、探索初期,这时候出台的法律仍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痕迹,一些实践中尚未明确的东西法律中表述比较含糊。解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从某种意义上讲,2002年出台的《安全生产法》,是一部完全管制法制模式的法律,强调的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而对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强调不够。解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管制法制模式 管制法制模式导致政府监管职责大、监管责任大。企业违法成本低、自主守法意识低,难免出现监管能力不足、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等问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解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2005年5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全国10个省(市、区)《安全生产法》进行执法大检查:“刀不快,腰不硬”检查组一针见血指出:违法成本低违法成本低“刀不快”:指的就是法律制裁不严、企业违法成本低;“腰不硬”:指的是监管者执法地位不高、执法手段缺乏。 这次大范围的执法检查,成为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发端。 《安全生产法》解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修订历程 2011年12月,国家安监总局向国务院报送《安全生产法》修订送审稿。 2012年6月4日,《安全生产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政府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2013年10月31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安全生产法》列入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 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2014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安全生产法》表决通过。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亮点解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四、生命是修法之根本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修改工作一般要经过三审,但《安全生产法》的修改二审便通过了。 原《安全生产法》共97条,新修改后共114条。新增17条,修改59条。生命是修法之根本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已成为共识 《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得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强烈的、广泛的共识。整个审议过程中无人提出异议,有的只是提出更严格、更完善、更有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明确将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理念,被公认为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亮点生命是修法之根本 安全生产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人,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修法之根本。亮点 将“责任”二字大书特书,是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又一亮点。 解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五、安全之道始于责任亮点责任安全之道始于责任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安全之道始于责任主体责任:企业生产安全责任责任主体: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责任主体责任(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 《新法》114条中,71条直接关联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 《新法》新增的17条中,有9条直接关联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主体责任(企业)《新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主体责任(企业)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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