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律师行业培训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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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律师行业培训管理办法 (2014年4月 10 日经吉林省律师协会 八届六次会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吉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规范本省律师行业 培训工作,切实加强律师行业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 师法》及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行业培训应注重提高律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 和执业能力培养,坚持行业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第三条 :凡在我省注册的执业律师均有权利和义务参加律师行业培训 活动。 第二章 培训形式、内容 第四条 :律师行业培训分为律师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和律师常规业 务培训。两种培训形式分别进行,相互结合。 第五条 :律师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是指参加由本会与中华全国律师 协会、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通的律师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学 习,并完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规定的 40学时。 第六条 :律师常规业务培训是指本会根据执业律师的业务特点和工作 需要而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并以律师实名参加且完成培训内容。 第七条 :律师常规业务培训包括集中培训和全省各市 (州)巡回培训。 集中培训主要采取聘请知名法学专家、著名学者等通过高端培训、专 题讲座,举办论坛、研讨会等形式进行; 巡回培训主要采取组织省内讲师团赴全省各市(州)集中辖区律师培 训形式进行。 第八条: 律师常规业务培训内容: (一)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律师实务和执业技能; (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四)有关律师工作的行政规章、行业规则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培训时间 第九条: 律师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全省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 作终结后的下一个月开始,至第二年三月十五日结束,届时网络系统终端 自动关闭。 网络培训系统开通后, 新申请执业的律师需向本会申请办理开通 网络培训,但网络培训结束时间不变。当年十一月份以后新申请执业的律 师可不参加网络培训学习。 第十条: 律师常规业务培训时间为整个年度,以本会组织的所有培训 活动结束时间为准。 第四章 培训讲师团 第十一条: 为服务律师,方便律师学习。本会成立律师行业培训讲师 团,每年为全省律师进行巡回培训。 巡回培训以地区为单位集中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律师行业培训讲师团以本会现有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为主,并吸纳部分专业素质高、授课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根据需要本会 会长、副会长也可亲自授课。 第十三条: 律师行业培训讲师团成员应在每年年初根据其业务领域特 点或执业律师需求确定授课内容,制作培训教案,并报本会备案。本会将 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相关人员听取各讲师团成员进行的预讲, 最终确定授课 人选,或根据需要指定授课人选。 第十四条: 巡回培训师资费用由本会负责,赴各地区巡回培训的场租 费用由各市(州)律师协会负责。 第五章 培训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 律师行业培训工作由本会统一组织、 统一实施, 各市 (州) 律师协会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十六条: 本会负责制定全省律师行业培训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规 划等;组织编撰律师行业培训大纲、培训教材等,总结本年度培训工作情 况。 第十七条: 各市(州)律师协会负责辖区律师的行业培训工作的管理 及实施。组织辖区律师参加本会所实施的所有业务培训活动,并依据本办 法结合辖区律师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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