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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证券 保险 期货 监管 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2)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上述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和代表机构的设立监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二)保险公司的变更监管 1、批准制度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监会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4)撤销分支机构; (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6)修改公司章程; (7)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8)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保险公司的变更监管 2、报告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此外,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保险公司的终止监管 1、有关解散的规定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2、有关破产的规定 3、转让事项的规定 4、终止其他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对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监管” 1、经营业务监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1)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2)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3)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二、对经营管理与市场活动的“行为监管” 2、风险管理监管 (1)要求保险公司提取保证金、责任准备金和公积金; (2)要求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3)要求保险公司具有与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4)要求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5)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6)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资格证书。 1、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 主要涉及对交易条款的监管,特别是对关系到社会公益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包括立法上特别强调的保险费率)的监管。 2、对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 主要涉及对保险公司的限制竞争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也涉及对相关主体利益的保护。 (二)对市场活动的“行为监管” 三、监管的重点和主要措施 监管的重点是保险公司的如下情形: (1)严重违法; (2)偿付能力不足; (3)财务状况异常; (4)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 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主要措施 1、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措施 2、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措施 3、限期改正与整顿措施 4、对保险公司的接管措施 5、对保险公司的撤销措施 二、证券市场与证券监管 证券监管,也称为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 证券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 证券交易市场(二级市场) 场内交易 场外交易 证券监管 三、证券监管法的概念与证券监管立法 证券监管法是调整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前,我国已制定颁发了一系列规范股票、债券、基金的发行与交易行为,以及规范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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