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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第5章经典.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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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间接转让东道国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一国居民企业转让另一国(东道国)居民企业的股权(股份),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资本利得)往往需要在被投资企业的所在国缴纳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就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也就是说,如果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中国政府可以对其行使税收的地域管辖权进行征税。 新版课件 为了规避东道国的这种税收,特别是当东道国的所得税税率较高时,跨国企业往往通过间接持股的方式在东道国的企业中持有股权。 目前,许多跨国公司在海外尤其是高税国投资都采取这种持股结构,目的是建立一种有利于避税的退出机制。 新版课件 新版课件 例如:甲国A公司先持有甲国B公司的股权,然后再让甲国B公司持有乙国C公司的股权;或者甲国A公司先持有丙国B公司的股权,然后再让丙国B公司持有乙国C公司的股权。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甲国A公司都是通过中间方B公司间接持有乙国C公司的股权。如果甲国A公司不准备再参与乙国C公司的股权和经营活动,则可以出售其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通过这种方式与乙国C公司“一刀两断”。这实际上是甲国A公司间接转让了乙国C公司的股权。由于甲国A公司并没有直接转让乙国C公司的股权,乙国无论是根据本国的地域管辖权还是国际税收协定都无权对甲国A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行使征税权。 5.1.9 利用错配安排规避有关国家的税收 利用错配安排(mismatch arrangements)避税,是指纳税人在跨国交易中利用两个国家对同一实体、同一笔收入或者同一笔开支税务处理办法不同而进行的避税,通过两头“占便宜”的方法来减轻公司集团的纳税义务。具体来说又分为两种情况: 新版课件 (1)双重属性的单位(hybrid entity) 即一个单位在一个国家被视为是纳税实体,而在另一个国家被视为是不需纳税的单位(透明体)。 这样,当一个在B国成立的公司从A国母公司取得一笔贷款,如果B国认为该公司属于纳税实体,而A国认为该公司属于不需纳税的透明体,这种属性的错配就会造成以下局面,即该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利息B国允许税前扣除,而母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在A国不用纳税,因为A国认为B国的公司不是纳税实体,它向本国母公司所做的利息支付属于虚拟支付,这样母公司也就没有利息收入,不需要在A国纳税。可见,在这种错配的情况下,跨国公司集团两头得利,即一边允许税前列支,一边不作为收入,其整体税负就会下降。 新版课件 (2)双重属性的金融工具 即对于一种融资手段,有的国家视其为股权融资,有的国家视其为债务融资工具。 假定A国公司购买了B国公司发行的金融工具,根据A国的法律,这个金融工具属于股权融资;而根据B国法律,这个工具属于债务融资工具。这时,B国公司向A国公司支付的费用在B国被视为是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而在A国对这笔支付可能被视为是股息,从而可以享受“参与免税”的税收待遇。如果上述情况发生,跨国公司也是两头“占便宜”,整体税负也会下降。 新版课件 5.2 跨国公司的国际税务筹划 5.2.1 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避税 5.2.2 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避税 5.2.3 利用中介国际贸易公司避税 5.2.4 利用中介国际许可公司避税 新版课件 5.2.1 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避税 1.规避东道国股息预提税 规避东道国对汇出股息征收的预提税。 规避居住国对汇入股息征收的公司所得税。 新版课件 跨国公司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避税案例 新版课件 马来西亚 (母公司) 无税收协定 30% 美国 (子公司) 荷兰 (中介控股公司) 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 5% 0 图5-1 国际税收筹划示意图 跨国公司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避税案例 新版课件 中国 (母公司) 无税收协定 20% 莫桑比克 (子公司) 毛里求斯 (控股公司) 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 8% 5% 图5-2 中国企业利用中介控股公司规避股息预提税示意图 2.设法统一计算海外子公司的利润,以充分利用母公司居住国的外国税收抵免限额 跨国母公司从其海外子公司分得利润,母公司居住国一般允许母公司就这笔外国来源所得进行外国税收抵免。但各国都有抵免限额的规定,而且在计算抵免限额时许多国家规定采用分国限额抵免法。 新版课件 混合海外子公司利润的中介控股公司的选址应当注意的问题 1.中介控股公司所在国与各海外子公司所在的东道国 之间要有税收协定,以减轻子公司向中介控股公司 支付股息时的预提税。 2.中介控股公司所在国对中介控股公司从海外分回的 利润不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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