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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标准层次划分(2) 标准正文应按章、节、条、款、项划分层次: 章:是正文的分类单元,由相关内容的若干节组成,或由相关内容的若干条直接组成。“章”必须有标题。 节:是正文的分组单元,由相关内容的若干条组成。(当其内容相当复杂或层次过多时,可在节内再分为若干次节)。“节”必须有标题。 条:正文的基本单元,原则上每条只表达一个具体内容或规定。条不得有标题。 项或款、项:条的进一步细化,只有条所包含的层次较多时,才细分为项、或款项。款与项不得有标题。同时,条与款项之间必须采用连接用语。 5.2 标准层次编号 (1)--正文 标准的层次编号: 标准的章、节、条、款的层次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层次之间加圆点 分开,圆点应在数字的右下角。 条的编号: 每条的编号由代表章、节、条的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之 间的下角应用圆点分隔。 编号的连续性: 1、章的编号应在同标准内连续; 2、节的编号应在所属章内连续; 3、条的编号应在所属的节内连续; 4、款或项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条或款内连续。 5.2 标准层次编号 (1)--正文 当章内不分节时,条的编号中对应节的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0”表示; 当某节内分次节时,次节应有标题但不编号,该节的条文编号应连续。 款的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并在所属条内连续。 条或款中设项时,项的编号应采用带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 5.2 标准层次编号 (2)--例举 标准的层次与编号示意如下: 4.1 前引部分(5)--目次 4.1.7 标准的目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准的目次按顺序列出标准章、节序号和标题及页码,附录、附加说明和条文说明在目次中只列出标题及页码; (2)目次中的标题与正文的标题一致; (3)目次中的页码加括号; (4)目次中的页码起始于第1章,终止于条文说明; (5)标准的前引部分不编入目次,制订、修订说明和目次分别编排页码。 4.2 正文部分 标准的正文由以下部分组成: 总则:应为第1章; 术语与符号:宜为第2章; 基本规定:宜为第3章(如有时); 技术内容:是具体情况分为若干章。 4.2 正文部分(1) --总则 总则应为标准的第1章,不分节。 总则的内容是纲领性、原则性或共性的规定,后续的技术内容都要符合总则的规定,并制定具体技术规定进行落实。 总则必须包括的四项内容(第4.2.1.1款): 1、制定标准的目的 2、标准的适应范围 3、标准的共性要求 4、执行相关标准的关系 4.2 正文部分(1)---总则(制定标准的目的) 制定标准的目的应为总则的第1条。 制定标准的目的通常采用概括性的语言,阐明制定标准的理 由和依据,以及需要达到的目标或效果。 例1: 1.0.1 为统一水运工程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满足水运工程安全、使用、经济、环保等要求,制定本通则。 ------《水运工程设计通则》(JTS141-2011) 例2: 1.0.1 为统一水运工程标准编写要求,保证标准的编写质量,根据《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水运工程标准编写规定》(JTS -2014) 4.2.1.2 制订标准的目的,应概括地阐明制定本标准需要达到的目标要求。 4.2 正文部分(1)---总则(标准的适用范围) 4.2.1.3 标准的适用范围应与标准的名称及技术内容相一致,并不得超出水运工程行业范围。在规定的范围中有不适用的内容时,应指明标准的不适用范围。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应规定可参照执行的范围。 标准的适用范围是指本标准的技术内容所覆盖的范围或所使用的对象。 在明确适用范围时应注意: 1、标准的适用范围应与其他标准的适用范围划清界限,不应交叉或重复; 2、适用范围的内容应与标准后文的技术内容相一致,避免技术内容超过适用范围; 3、在规定的范围中,当有不适用的内容时,应进一步明确; 4、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应规定可参照执行的内容。 标准的适用范围应为总则的第2条。 4.2 正文部分(1)--总则(标准的共性要求) 标准的共性要求是指涉及整个标准的基本原则,或是与大部分章、节有关的基本要求。 当共性要求的内容较多时,可单独成章,列在“术语和符号”一章之后,其章名宜采用“基本规定”。 4.2.1.4 标准的共性要求,应为涉及整个标准的基本原则,或是与大部分章节有关的基本要求。当共性要求的内容较多时,可纳入基本规定章。 4.2 正文部分(1)--总则(执行相关标准要求) 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应采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的典型用语。(4.2.1.5) 工程建设活动包括一系列过程和环节,涉及方方面面,一本标准只能对工程建设的某一方面或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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