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综合复习题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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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综合复习题 ? 一、名词解释: ?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4.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5.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6.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7.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8.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9.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0.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1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3.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的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14.宣告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15.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16.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出于共同的经营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责任。 17.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8.联营是指有资格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19.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直接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 20.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其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22.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23.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2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25.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委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26.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27.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权利人在某种权利的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该项权利,在其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28.他物权是指自物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的权利。 29.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例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30.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例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3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2.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33.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34.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某种共有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5.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6.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7.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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